一、積極資格[1]:什麼樣的人會被選任為(備位)國民法官
二、消極資格[2]:什麼樣的人不得被選任為(備位)國民法官
- 2、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或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 3、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 5、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尚未判決確定。
- 6、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現於緩刑期內或期滿後未逾2年。
- 8、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2年。
- 8、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者。
- 2、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8親等內之血親、5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 6、現為或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或曾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 7、現為或曾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
[1] 國民法官法第12條
[2] 國民法官法第13至15條
圖片來源:司法院網站/國民法官/海報/下載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因情形各異,建議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