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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系列三:資格

民國111年09月12日 林郁倫律師

一、積極資格[1]:什麼樣的人會被選任為(備位)國民法官

二、消極資格[2]:什麼樣的人不得被選任為(備位)國民法官

[1] 國民法官法第12條

[2] 國民法官法第13至15條

圖片來源:司法院網站/國民法官/海報/下載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因情形各異,建議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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