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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簡析|詐欺減刑怎麼判?最高法院大法庭這樣說!

民國114年08月29日 林郁倫律師

判決簡析|詐欺自白繳交「實際個人所得」就能減刑!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見解!

在詐欺案件中,如果行為人願意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有可能獲得減刑。但問題來了——「犯罪所得」是指被害人損失的金額,還是行為人實際拿到的錢?

最高法院大法庭在 113 年度台上大字第 4096 號刑事裁定 中,正式統一見解:只有「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才是可以繳交以爭取減刑的對象。

法條重點解析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7 條前段,若犯詐欺罪在偵查及歷審均自白,且有犯罪所得並主動繳交者,得減輕其刑。

大法庭解釋,「犯罪所得」應限於行為人實際取得的報酬,例如:

為什麼不是「被害人損失總額」?

大法庭指出,如果把犯罪所得定義成全部被害金額:

法院仍可酌量減刑程度

就算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是否減刑、減多少,仍應綜合考量:

因此,並非一律減刑 1/2,仍需個案判斷。

統一見解的影響

這項裁定釐清了爭議,保障了未實際獲利但坦白認罪的詐欺行為人合理的減刑機會,最高法院認為有助於:

最高法院認為此對於實務操作和打擊詐欺犯罪,都有正面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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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因情形各異,建議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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