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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題專區

法律知識民國115年04月

林口區免費法律諮詢|蔡淑君議員服務處諮詢說明

林郁倫律師固定在蔡淑君議員服務處提供免費法律諮詢,說明預約方式、來前準備與適合諮詢的問題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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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5年09月30日

警示帳戶怎麼解除?14 種事由、5 類免等判決、申請五步驟

警示帳戶的解除主要有兩條路:原通報機關通報解除,或期限屆滿自動失效,另有緊急通報之公文書未依限送達之例外。本篇逐一解說官方申請書的十四種解除事由代號、刑事警察局說明中五類不必等裁判確定即可申請的類型、申請五步驟與各自應備文件,並提醒哪些情形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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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民國115年09月

快退休的配偶要離婚,退休金到底分不分?最高法院已統一見解

離婚時哪些財產要分?退休金、保單、婚前財產的孳息與增值各有不同規則。本文整理民法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三步驟算法、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397 號民事判決統一退休金見解,以及保單、脫產追算的近期實務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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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5年09月16日

我的帳戶為什麼被凍結?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告誡帳戶的區別

帳戶突然無法轉帳提款,先分清楚是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還是告誡帳戶。三者的法源、發動機關、限制內容、期間與解除路徑都不同,定性錯了救濟就會走錯方向;本篇並整理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原第 15 條之 2)之告誡處分與其五年管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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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民國115年09月

孩子在學校被霸凌,學校該怎麼處理?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113 年修正全流程

孩子在學校被霸凌,學校多久要通報、會怎麼處理?本文依 113 年修正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說明生對生與師對生分流、24 小時通報、雙方同意時可先調和的新制及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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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5年09月04日

律法學記:偵查不公開,律師可以告訴當事人與家人什麼

偵查不公開不等於對被告封口。全國律師聯合會「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資訊揭露指引」劃定界線:辯護人對被告、家屬與第三人各能揭露什麼,均以不致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不勾串共犯證人為共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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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5年09月03日

簽了和解書「不再提告」,事後還能告嗎?告訴權不得預先拋棄的實務見解

和解書寫「拋棄告訴權」為何不能拘束刑事程序?提告前的預先拋棄無效;已提告後僅憑和解書也不生撤回效力,須向檢察官或法院明確表示撤回。並整理調解核定的法定例外與六個月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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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民國115年08月

兒少被偷拍,法律怎麼保護?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見解完整解析

數位時代偷拍兒少性影像屢見不鮮。民國115年2月,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作成統一見解,釐清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四項層級化保護架構:偷拍兒少依第1項論處,兒少不知情不影響刑責認定,刑度設有1年下限,比成年人相關規定保護力道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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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8月

提出性騷擾申訴後,調查報告會怎麼認定我的案子?六種調查結果與處理選項

提出性騷擾申訴後,調查報告會怎麼認定?本文依官方申訴調查報告範本,說明「事證明確」等六種調查結果與處理選項、權勢性騷擾不得申請調解的規定,以及當事人可以準備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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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職場民國115年08月05日

過勞獲賠1,200萬,為何還被打了九折?從一則勞動判決看勞工的「與有過失」

臺灣士林地院判命雇主賠償過勞勞工1,228萬元,卻又以勞工「同事勸他休息仍繼續上班」酌減一成賠償金。從最高法院與各高等法院累積的實務判準,檢視這起判決在「與有過失」認定上的三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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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隨筆民國115年07月30日

一個人的事務所:為什麼晴晞只有一位律師

晴晞是一人事務所:從接洽、書狀到開庭都由林郁倫律師親自處理,案情資訊無須在多位律師間轉述。也誠實說明一人執業的限制與收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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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5年07月

修正前詐欺條例:沒拿到個人犯罪所得,全程自白即應減刑,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見解

詐欺集團底層人員未實際取得個人犯罪所得,從偵查到審判全程認罪,可以減刑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13 年度台上大字第 4096 號裁定統一見解: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7 條前段,只要全程自白,法律就必須減刑,不需另外繳回整個集團的被害金額。115 年 1 月 23 日施行的新法已改為須於期限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法院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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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平民國115年07月

校園性別事件的 24 小時通報義務:誰要通報、通報給誰、遲了會怎樣

校園性平事件的校安通報與社政通報怎麼分?受害人不想調查還要通報嗎?轉知權責人員就算盡義務了嗎?陳年舊案還罰得到嗎?本文用行政法院裁判解析 24 小時通報義務的規則、責任分界與時效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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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修法動態與回顧

總結回顧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的性平三法:權勢性騷擾獨立、申訴期間放寬、雇主責任強化、外部申訴機制與調查專業化五大重點,及施行後的實務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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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被告辯護的策略思考

從被告辯護視角整理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案件的策略思考:構成要件抗辯、告訴乃論程序、和解時序、權勢加重與補強證據的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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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合理被害人」標準的演進

「合理被害人」標準從美國法源引進臺灣實務,並與法令中的個案審酌規定相互呼應。本文梳理其演進軌跡與近年少數派保護、場域調整、網路擴張三個深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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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被害人陳述的可信度,怎麼判斷?

被害人陳述的可信度是性騷擾審理的核心難點。本文從司法實務歸納八個觀察點與補強證據法理,說明綜合判斷、細節瑕疵處理,以及行政調查與刑事審判證明程度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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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行政訴訟路徑

以三則行政訴訟判決析論行政法院審理性騷擾事件的重點:合理被害人標準的雙層判準,及其在少數派保護、大學教學場域、網路空間三種場域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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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對審議決定不服,怎麼辦?

對性騷擾審議決定不服,可依訴願法在30日內提起訴願。本文完整解析訴願資格、期限計算、訴願書撰寫、程序與實體審查及訴願決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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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審議決定書的論理結構

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審議後作成的決定書屬行政處分,本文依行政程序法解析決定書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四大要件,說明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論理結構與輕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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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重行調查的啟動門檻

原調查結論在哪些情況下會被推翻?本文整理審議會重行調查、申復、訴願、行政訴訟四條重啟途徑的法律依據與啟動門檻,說明程序、證據、認定、法律四個面向的判斷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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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審議委員眼中的好調查報告

性騷擾調查報告為什麼會被退回重查?本文從審議委員的角度整理六種常見缺失:組成不合法、權利未告知、證據未調取、論述跳躍、逾越權限與新事證未查,供撰寫階段先行避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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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一份申訴書如何走完全程

性騷擾申訴從遞出到定案,要經過哪些關卡?本文依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逐關說明流程、期限與當事人的程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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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一份好的調查報告怎麼寫

一份站得住腳的性騷擾調查報告該怎麼寫?本文整理案由、證據、事實認定與處理建議四大段落的撰寫要領,以及審議實務上常見的五種報告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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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調查委員會怎麼組成才合法?

性騷擾調查由誰來查才合法?本文比較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三套調查單位的組成規範,包含成立門檻、性別比例、專家要求與調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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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雇主的性騷擾防治義務

性別平等工作法112年修正、113年施行後,雇主的性騷擾防治義務大幅強化:依規模訂定防治措施、知悉後立即有效糾正補救、通報主管機關與第13條之1處置工具。本文整理雇主責任全貌與自保行動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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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行政罰 vs. 刑事罰

為什麼申訴成立、檢察官卻不起訴?本文說明性騷擾事件行政罰與刑事罰雙軌並行的制度設計:證明門檻的差異、行政罰法第26條刑事優先原則,以及被害人的程序選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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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強制觸摸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三個告訴乃論陷阱

強制觸摸罪是性騷擾案件常見的刑事罪名。本文解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三個告訴乃論陷阱:六個月告訴期間、撤回告訴後不得再告,以及「乘人不及抗拒」的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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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數位時代的性騷擾與不實影像:LINE、Teams、深偽都算嗎?

LINE、Teams 群組訊息、線上會議與社群貼文都可能構成性騷擾。本文說明性平三法對數位媒介的適用原則、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含深偽影像),以及數位證據保全的實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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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權勢性騷擾:112年修法的重點

112年性平三法修法把權勢性騷擾獨立規範:定義明確化、刑責與罰鍰加重,並放寬申訴期間、強化雇主責任、納入非工作時間。本文整理這四大改變與其對實務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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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性騷擾的兩種樣態:敵意式與交換式

敵意式與交換式,兩種職場性騷擾樣態的構成要件與舉證重點各不相同。本文逐一拆解,並說明行為人為客戶等外部人員時的處理,以及112年修法後非工作時間性騷擾納入適用等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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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只有我說了算嗎?被害人陳述的分量

沒有目擊者、沒有物證的性騷擾案件告得成嗎?本文說明單一指訴在刑事審判、行政調查、民事訴訟三種程序的證據標準差異,以及補強證據的常見類型與佐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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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時效,是敵人也是朋友

性騷擾的行政申訴、刑事告訴與民事損害賠償三條時效各自怎麼算?本文整理112年修法後的申訴期間、權勢性騷擾放寬為3年的理由,以及容易被忽略的刑事告訴6個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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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到底要向誰申訴:受理窗口地圖

性騷擾申訴到底要向誰提出?本文把性平三法的受理窗口整理成一張地圖:職場向雇主或勞工主管機關、校園向行為人所屬學校、一般場合依行為人身分決定,並拆解派遣、補習班等容易走錯的邊界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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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被騷擾後的第一個小時:先做這 4 件事、別做這 3 件事

性騷擾事件發生後的黃金時段怎麼處理?本文整理事發初期應做的四件事與應避免的三件事,從保全證據、記錄細節到就醫諮商,並說明24小時到一週內如何接上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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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我這個狀況該走哪一部法?三個問題快速定位

遇到性騷擾該走哪一部法?依序回答場域、關係、時間點三個問題,多半能很快定位適用法律與申訴急迫度,並提醒補習班、派遣等複合情境的判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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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性平三法怎麼分?職場、校園、一般場合的適用區別

職場、校園與一般場合的性騷擾,原則上分別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騷擾防治法,判斷時仍須回到雙方身分與法律關係。本文說明性平三法的適用範圍、申訴窗口,以及走錯門可能延誤程序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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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5年07月14日

性騷擾不是只有「摸一下」:三個常見的法律誤解

一句黃色笑話、一張不請自來的照片算不算性騷擾?本文用三個常見的誤解說明法律界線:性騷擾不以肢體接觸為必要、不以行為人惡意為前提,任何性別都可能是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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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平民國115年07月

老師被解聘,學校為什麼可能要補發薪水?解聘案的法律大轉彎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不續聘)之後,最高行政法院將公立學校教師解聘定性為聘約的終止、而非行政處分;113 年度上字第 629 號判決並認定該案重新解聘不得溯及。本文解析解聘被撤銷後的空窗期薪資風險、一案兩訴的救濟迷宮,並釐清其適用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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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職場民國115年07月

「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怎麼認定?職安法職場霸凌專章的五把量尺

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民國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認定核心就在「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一句話。從調查實務整理五把客觀量尺,並附雇主義務時程表與勞工申訴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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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平民國115年07月

校園性平調查為什麼會被法院撤銷?三個常見的程序地雷

校園性平事件的調查結果,可能因程序瑕疵遭行政法院撤銷。本文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72 號判決為例,並整理通案實務提醒,說明應迴避未迴避、調查報告誤載、訪談紀錄未經確認三個程序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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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職場民國115年06月

主管必懂的職場霸凌界線:114 年修法後的實務指南

一句話、一次當眾責備,在 114 年 7 月修法後都可能讓主管付出代價。從真實判決切入,整理 4 大法律要件、3 條分界線、5 個自保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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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民國114年11月

收「告誡處分書」?小心你的金融生活被按下暫停鍵!

將銀行帳戶借予他人使用,遭警察機關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開立告誡處分書後,名下帳戶將受長達5年的嚴格金融限制,包括ATM每日提款及轉帳上限各1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及將存款帳戶連結電子支付等支付平台,電子支付帳戶另有額度限制,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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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民國114年09月

判決簡析|法人被毀損名譽,也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最高法院改採新見解!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114年6月20日)統一見解,推翻過去否定說,確立法人名譽或信用受侵害時,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但須積極舉證對達成設立目的造成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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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4年09月

律法學記|交互詰問的實戰備忘

交互詰問實戰備忘:反詰問目標在削弱證人憑信性而非得分;不問不確定答案的問題;對敵性證人避免開放式提問;主詰問前務必完成並記錄證人訪談;問題設計須預先考量辯論階段能否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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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4年09月

律法學記:職場上遭「陌生人」性騷擾,法律如何保障受僱者?

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性騷擾造成敵意工作環境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但雇主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仍須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勞動部114年1月6日勞動條5字第1130149123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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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民國114年09月

在第一線與法之間:從家扶社工研習的反思出發

林郁倫律師受邀至家扶基金會宜蘭中心主講社工執業風險與法規課程,涵蓋個資法、業務登載不實與通報義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社工知悉兒少疑遭不當對待應立即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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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4年08月

判決簡析|詐欺減刑怎麼判?最高法院大法庭這樣說!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13 年度台上大字第 4096 號裁定統一見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舊法第 47 條前段「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個人實際取得之所得;未取得者全程自白即應減刑。本文並說明 115 年 1 月修法後新舊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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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民國114年08月

判決簡析|離職後東西不還,還敢偷搭捷運?法院判命給付兩萬八!

前員工離職後未歸還公司財物,並持失效識別證搭乘機場捷運,法院依民法第179條及大眾捷運法第49條判命給付合計28,043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勞簡字第1號),本文解析判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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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民國114年08月

判決簡析|婚前買房,離婚時房價上漲算誰的?實務見解這樣說!

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婚前財產於婚姻存續中所生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但不動產增值不屬天然或法定孳息,實務多有判決認定房地產漲價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婚前財產轉換所得價金,同樣應於民法第1030條之1分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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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4年08月

判決簡析|刑事上訴沒寫「具體理由」?法院這樣說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第一審判決上訴須敘述具體理由;僅空泛指稱認事用法不當、量刑過重而無實質論述者,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所稱具體理由,依最高法院見解,係「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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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4年08月

律林手札:別輕忽!陪偵律師的價值,在筆錄的字字句句中

陪偵律師在警詢筆錄製作階段的作用相當重要,除適時提醒當事人補充重要事實細節外,對攸關權益的陳述亦須堅持完整記錄,而非僅在旁陪坐;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得於訊問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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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4年07月

律法學記:營業秘密的攻與防,法律人的思辨與實務

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資訊須同時具備秘密性、經濟性及合理保密措施三要件方受保護;企業未落實保密協議與權限控管,法院可能不認定為營業秘密。保護策略並可搭配契約責任、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請求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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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4年07月

判決簡析|法院若認為可能有不同罪名或罪數,審理時應先告知被告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30號判決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法院於審理中若認定罪數由包括一罪改為數罪,最遲應於審判期日前踐行再告知程序,讓被告有充分機會行使防禦權,否則屬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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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民國114年07月

判決簡析|告公司負責人,時間有限制!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民事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請求負責人賠償,性質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自知悉損害及義務人時起2年、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消滅時效,不得援引15年一般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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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4年07月

判決簡析|法院判累犯要先問檢察官?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111年4月27日)統一見解,法院認定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刑罰前,必須由檢察官先提出主張並提供相關事證,法院不得主動調查後逕行認定,否則違反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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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4年06月

判決簡析|自己叫朋友來頂替車禍駕駛,法院說不罰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12號判決指出,刑法第164條頂替罪的規範對象不及於犯人自行教唆他人頂替自己的情形;因行為人客觀上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構成教唆頂替罪,且犯人自行隱避之正犯行為既不處罰,舉重以明輕,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之共犯行為亦不罰,故被告無罪。本文簡析法院的論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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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隨筆民國114年06月

律林手札:實習律師求職,過來人的經驗分享

選擇法律事務所實習時,是否配置行政助理是重要但常被忽略的考量;無行政助理的事務所,實習律師往往被迫花大量時間處理庶務,擠壓與當事人開會、撰狀、出庭、法律研究等核心學習時間。此外,面試過程中若出現職場不尊重的跡象,應相信自己的直覺,及早判斷是否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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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民國114年06月

律林手札:你的行車紀錄器真的有在錄嗎?別讓關鍵證據「消失」!

行車紀錄器記憶卡損壞或容量不足,可能讓事故關鍵影像遭覆蓋或未錄入,律師於交通事故諮詢中觀察,近三成當事人事後才發現未錄到。建議定期拆卡檢查、備妥兩張大容量記憶卡交替使用,小投資往往是釐清肇事責任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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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隨筆民國114年06月

律林手札:那些年,我在法院「草擬判決書」的日子

分享取得律師資格後擔任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期間主動草擬刑事判決的實務體驗,從有罪無罪格式、證據能力認定到科刑宣告逐步摸索,並藉旁聽庭訊觀察審判長指揮及攻防全程,體會判決形成的邏輯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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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隨筆民國114年05月

律林手札:別擔心!釐清事實,法律諮詢的第一步

首次法律諮詢前,應先釐清具體事實,例如雙方關係、金錢往來紀錄及相關文件所處階段;收到地檢署傳票並不代表有罪,偵查目的在查明事實。諮詢時攜帶判決書、起訴書或傳票等訴訟文件,可協助律師快速掌握案情,提供更精準的法律意見,讓諮詢時間運用得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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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隨筆民國114年05月

律林手札:法律諮詢時常聽到的常見「誤會」

法律諮詢常見四大誤解:地檢署開庭並非等於法院判決、抵押登記不需法院裁定、偵查中口頭陳述損害不等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警察單純敘述事情經過不一定等於提出告訴;釐清這些觀念有助掌握正確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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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隨筆民國114年05月

律林手札:諮詢時的真心話,理性溝通避免訟爭

法律諮詢的核心在於理性溝通,而非升高對立。律師在民事、家事案件諮詢中,首要目標是釐清事實、評估風險並提供多元選項;免費法律諮詢場合所提供的是方向,並非完整法律意見,當事人不應對外引述為律師背書,以免誤判情勢或失去和解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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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隨筆民國114年05月

律林手札:法律實務中的輸贏與人情世故

本文分享與資深律師前輩合作辦案的心得,從實際案件中體認到訴訟書狀不只是法律文件,適時保留彈性、在偵查或民事初期維持溝通空間,有助於爭取和解機會,並讓法院更完整理解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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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民國114年05月

律林手札:公寓大廈漏水怎麼辦?鑑定的實務重點

公寓大廈漏水爭議的關鍵在鑑定策略:鑑定當天親自到場指出漏水位置與修繕紀錄,遇不配合鄰居立即拍照存證;建議先以估價單起訴,進入訴訟後由法院選任鑑定機關,鑑定費納入訴訟費用,勝訴後可請求對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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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4年04月

律林手札:憲法法庭與侮辱公務員罪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民國113年5月24日)宣告侮辱職務罪違憲失效,侮辱公務員罪則限縮解釋。晴晞法律事務所林郁倫律師解析刑法第140條現行規定與言論自由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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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隨筆民國114年04月

律林手札:每一次諮詢,都是一次重新歸零的機會

初次法律諮詢的核心不在於立即給出標準答案,而是協助當事人釐清案件事實與法律爭點。許多當事人對爭點有誤解或不知道哪些資訊對自己有利,透過與律師充分溝通,才能找出合適的分析方向與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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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隨筆民國114年04月

律林手札:車禍後的「雙贏」思考術

車禍過失傷害案件中,被害人堅持全額賠償有時反而使雙方陷入僵局。實務上可採先行給付部分賠償、於附帶民事訴訟中予以扣除的彈性做法;若被告獲緩刑,須於緩刑期間內避免再犯並遵守法院所命負擔,否則緩刑宣告可能被撤銷,對被告具有約束作用。涉及保險理賠時,彈性談判往往能加速取得所需證明文件,提升損害填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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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4年04月

警示帳戶解除申請|資格、步驟與注意事項說明

帳戶突然被凍結,常見原因之一是遭列為警示帳戶。說明兩種凍結類型的差異、申請解除的資格及完整的五個申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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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民國113年09月

國道行駛路肩進入減速車道應打方向燈

行駛國道時從路肩進入減速車道,實務上屬於變換車道行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第2款,駕駛人應打方向燈示意;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裁罰3,000元至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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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3年01月

被跟蹤騷擾,怎麼辦?

跟蹤騷擾防制法自民國111年6月1日施行,第3條列舉監視、跟蹤、傳送訊息等八種騷擾態樣,被害人可報警請求書面告誡,兩年內再犯得聲請保護令;刑事責任依第18條第1項最重1年,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者依同條第2項最重5年;違反保護令依第19條最重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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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2年10月

刑事告訴證據及資料整理

告訴乃論之罪提起刑事告訴,須注意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六個月告訴期間,逾期將生程序障礙;告訴前宜先釐清事實輪廓、過濾有利不利證據並完整撰寫書狀,並評估是否委任律師協助,以降低因陳述混亂或事證不足而遭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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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2年08月

刑事告訴權不得預先捨棄

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及90年台非字第16號判決確立,刑事告訴權屬公法上之權利,不得預先拋棄;縱使民事和解書中載明放棄刑事追訴,該約定亦屬無效,告訴人仍得於告訴期間內依法提起告訴,法院不受和解書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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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民國112年07月

網路販賣寵物藥品之責任

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第1項,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須取得販賣業許可證始得登記營業;未取得許可證而擅自營業者,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11款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一般民眾在網路平台轉售寵物藥品,也可能被認定屬營業行為而受罰,不知法規者依行政罰法第8條僅得按其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本文說明相關規定及常見誤解,提醒有意從事網路寵物藥品買賣者應先確認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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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民國112年07月

國民法官制度宣導: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國民法官制度自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適用於故意犯罪致死或最輕本刑10年以上案件(後者自115年起)。依國民法官法,候選日費1,500元、正選備位3,000元,期間雇主須給予公假,個人資料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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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民國112年07月

自媒體使用之網路保護

在社群媒體使用上,即時打卡、預告行程或暴露居家環境,均可能讓陌生人掌握你的生活規律與住所位置。建議避免公開即將前往的地點,不在發文中透露目前所在位置,跨平台帳號名稱及大頭照也應有所區別。已公開的留言同屬公開發文,須留意潛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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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2年06月

帳戶被凍結(警示),要怎麼解除?

帳戶遭列為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時,須先了解兩者的差異與解除條件。帳戶可能依銀行法第45條之2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4項等規定遭列為警示;解除須洽原通報機關,符合案件確定、遭冒名、遭盜用、誤設或三角詐欺等情形者,得申請解除警示。本文逐一說明申請解除的條件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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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2年05月

帳戶被用於詐欺、遭列幫助詐欺被告時的偵查應對

帳戶遭冒用或因一時疏失出借帳號,往往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列為幫助詐欺案件之被告,面臨多縣市受害人同步提告的困境。本文分享律師協助幫助詐欺案件當事人統合偵查資料、說明事件經過的實務心得,供類似情形之當事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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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2年04月

詐騙方式集錦

整理11種常見詐騙手法,說明洗錢防制法第19至22條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刑事責任,詐欺金額達100萬元以上加重處罰(115年1月修正施行後之門檻);提供個資供他人設立第三方支付帳號,亦可能面臨刑事調查,遭遇詐騙應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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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2年04月

我想當警察,可以穿警察制服上街嗎?

冒充警察穿制服於路口指揮交通,可能觸犯刑法第158條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詐欺集團假冒檢警以電話要求被害人交付款項之案型,亦可能涉及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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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民國112年03月

殯葬管理條例:撿骨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29條,起掘公墓骨骸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起掘許可證明,擅自起掘者依第78條處罰鍰3萬至15萬元。申請文件包含亡者除戶謄本、親屬關係證明、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個人印章及墓地照片兩張;亦可委託禮儀社代辦,代辦失職仍可依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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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民國112年03月

預先拋棄繼承權,有效嗎?

依民法第1174條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被繼承人生前所簽立的預先拋棄繼承權之約定因與繼承權本質不符而無效,繼承人事後仍可主張無效並正當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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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2年03月

在公開場所,隨機對路人比中指犯法嗎?

在公開場所對特定人比中指,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09號認屬肢體化侮辱;113年憲判字第3號要求個案整體衡酌是否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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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2年03月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民國112年2月10日施行之刑法第28章之1,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相關罪章(第319條之1至319條之6)。未經同意攝錄最重3年,以強暴脅迫攝錄最重5年,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最重5年,散布未經同意或以強暴脅迫攝錄之性影像分別處6月以上5年以下、1年以上7年以下,製作散布深偽性影像最重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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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民國112年03月

放養、隨意餵食貓貓或遛狗時讓狗狗大小便不清潔,會不會被開罰?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6款,家畜便溺屬一般廢棄物,飼主有義務立即清除;違反者依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115年7月15日修正公布)。本文說明放養或遛狗時未清潔貓犬排泄物的法律責任,以及隨意餵食流浪動物可能涉及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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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2年02月

路上出車禍,我會不會被告?

車禍後可能同時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與民法第184條侵權損害賠償。刑事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6個月,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保險是否理賠與對方是否提告無直接關連,建議事發時即保存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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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民國111年12月

發生醫療爭議應如何處理?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於民國113年1月1日施行,確立調解先行原則。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先申請調解;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之醫療爭議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移付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程序不收取任何費用,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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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1年12月

被強制拆除的房子,可以自行重建嗎?

依建築法第25條,建造房屋須先取得建築許可,未經許可擅建者依第86條可處罰鍰並強制拆除。房屋經強制拆除後擅自重建,依建築法第95條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不因已受拆除處分而免除追訴;同一重建行為之刑罰與行政罰鍰如何處理,另依行政罰法第26條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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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隨筆民國111年11月

國教署身心障礙教育資源中心演講-自媒體現象

記錄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身心障礙教育資源中心之邀,赴臺中主講自媒體在教育現場衝突與自我保護研習的完整經歷,包含與特教校長、國教署副組長的交流互動,以及課後教師回饋帶來的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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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民國111年11月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減少重複訊問程序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減述)程序,透過檢察官早期介入並會同社工全程錄影,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痛苦;依作業要點,適用對象含未滿18歲、心智障礙者,及申請適用之其他被害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112年2月15日全文修正公布,第18條、第19條另定有陪同在場及專業人士協助詢(訊)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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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1年11月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差別

告訴乃論之罪以被害人提告為訴追要件,須自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撤回告訴具終局效力不得再告;非告訴乃論之罪如竊盜、詐欺,縱被害人撤告,國家仍可依職權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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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民國111年11月

國民法官法系列終章:國民法官規範罰則

國民法官法規定明確罰則:收受賄賂者依第94條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行賄者依第95條處1年至7年,洩漏評議秘密者依第97條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第99至103條行政責任,可處3萬元以下罰鍰,以維護審判程序的公正與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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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民國111年10月

國民法官法系列十:國民法官審理程序

國民法官法案件審理開始前,審判長須向國民法官說明審理流程、緘默權、無罪推定、證據裁判及自由心證等刑事訴訟原則,並告知本案罪名構成要件與預計審理時程。完成身分確認後進行權利告知,接著由檢辯雙方說明待證事實與證據範圍,正式揭開審理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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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民國111年10月

國民法官法系列九:國民法官準備程序

國民法官案件起訴後,檢察官須進行證據開示,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準備程序,由審檢辯三方整理爭點、確認證據範圍及調查方式。國民法官於準備程序階段無需到庭,由職業法官主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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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民國111年10月

國民法官法系列八:訴訟程序差異

國民法官法程序與一般刑事訴訟有多項差異:審判者由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組成;起訴採卷證不併送;有罪之認定及死刑之科處,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3分之2以上同意;審判期日原則上連日接續開庭,終局評議終結後,除有特別情形外應即宣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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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民國111年10月

國民法官法系列七:國民法官之義務與職權

依國民法官法第9條及第82條,國民法官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全程參與評議並陳述意見,且不得洩漏評議秘密;證據能力等訴訟程序事項依第69條專屬職業法官決定,國民法官參與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與科刑之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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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民國111年10月

國民法官法系列六:國民法官的權利及保護

依國民法官法第39條至第42條,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期間所屬機關、公司等應給予公假,不得予以職務上不利處分,勞工公假期間工資照給(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個人資料受保護,任何人不得刺探應保密事項;日費、旅費等依第11條按到庭日數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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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民國111年09月

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之「筆記」得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及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之「筆記」,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本文整理司法院秘書長函及法務部108年函釋,並引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13號判決意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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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民國111年09月

國民法官法系列五:裁定不行程序

國民法官法第6條規定5種法院得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情形,包括難期公正、危害人身安全、案情繁雜、被告認罪且不適當,以及其他顯不適當等。本文結合模擬法庭觀察,整理法定裁定事由及後續觀察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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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隨筆民國111年09月

律師事務所行政暨法務助理工作事項及面試問題分享

律師事務所助理分行政與法務兩面向:行政含接待、文件整理與遞狀,法務含查詢實務見解、協助擬狀。本文整理實際工作事項,並分享面試觀念題與情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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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民國111年09月

國民法官法系列四: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明列得拒絕被選任的事由,包括年滿70歲以上、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或在校學生,以及因重大疾病、看護或養育親屬、生活或工作上之重大需要等致執行職務顯有困難者;曾任(備位)國民法官未滿5年,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1年者,亦得拒絕。本文逐款整理各拒絕事由及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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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1年09月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附帶民事訴訟原則上免繳裁判費(刑事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後,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者,應繳納訴訟費用),且無需重複調查刑事程序中已調查之事實,可於刑事訴訟起訴後至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但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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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民國111年09月

國民法官法系列三:資格

依國民法官法,國民法官須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因案經起訴尚未判決確定、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等不得擔任,總統、民意代表、現役軍警及現任或曾任法官等身分亦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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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1年09月

起訴書閱覽

起訴書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收受後應即記錄送達日期。閱覽重點包含犯罪事實是否正確、各項證據待證事實,以及附表內容。即便打算認罪,仍應逐項核對避免承擔超出實際犯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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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民國111年09月

國民法官法系列二:適用範圍

介紹國民法官法第5條適用範圍:故意犯罪致死及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案件,少年與毒品案件除外。115年1月1日起第二階段已正式施行,重罪案件原則上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法院並得依第6條裁定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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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民國111年09月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設立,受理網路猥褻、暴力、霸凌等有害內容申訴,協助民眾向平台業者溝通下架;境外平台因管轄問題無強制力,僅能盡力協助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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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民國111年08月

國民法官法系列一:立法目的

國民法官法於民國109年8月12日公布,112年1月1日起施行,依第1條立法目的,在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社會對司法的信賴,並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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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民國111年08月

遭散布性私密影像怎麼辦?私ME申訴服務網與衛福部性影像處理中心

私ME申訴服務網介紹,並補充現行衛生福利部性影像處理中心申訴管道:成人性私密影像遭散布時可申訴之管道、服務內容,以及刑法第319條之1至之3現行刑事保護規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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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民國111年08月

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聲請

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由法務部與司法院合作建置,民國110年7月1日上線,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聲請,適用殺人、強盜、性侵害等重大犯罪案件,不含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家屬可在地檢署或法院以書面申請,獲知偵查、審判、執行各階段程序進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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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1年08月

偵查訊問流程

到地檢署接受偵查庭訊問與警詢不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告知被告三項權利:保持緘默、聘請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證人原則上應具結(未滿16歲等情形除外),具結後虛偽陳述可能負偽證刑責。檢察官於偵查中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命具保,或向法院聲請羈押,訊問完畢須核閱筆錄無誤後簽名,始完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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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民國111年08月

派出所、警局、調查局等詢問流程

到派出所或警局接受詢問時,程序包含人別確認、罪名及權利告知(刑事訴訟法第95條),以及正式詢問與筆錄確認。以犯罪嫌疑人身分受詢問者享有保持緘默權、選任辯護人及聲請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詢問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除外),被詢問人應逐字核對筆錄後再簽名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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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民國111年04月

法袍顏色知多少?

臺灣法庭上,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的法袍均為黑色,可由鑲邊顏色辨識身分:法官藍色、檢察官紫色、公設辯護人綠色、律師白色、書記官黑色,各有不同職責分工。法官主持訴訟程序,檢察官負責舉證,律師辯護或代理告訴人,書記官處理行政事務與製作筆錄,通譯負責文書轉達;在庭上可核對座位名牌或筆錄記載的稱呼確認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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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民國110年07月

育兒圖文創作,錯了嗎?

育兒創作者在網路分享圖文,描述其與配偶對嬰兒性器所為之行為,該行為本身可能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加重強制性交罪,最低刑度7年有期徒刑,若無其他法定減輕事由,難以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繪製該圖文另可能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創作涉及嬰幼兒務必謹慎,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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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隨筆民國110年01月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經驗分享之三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任職心得第三部分,分享與法官、書記官的工作磨合、草擬判決裁定的實際體驗,以及在職準備國考的抉擇評估,並比較法官助理與律師事務所助理各自的優劣,供有志投入法院體系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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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隨筆民國110年01月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經驗分享之二

本文記錄在臺灣高等法院擔任法官助理期間的實際工作內容,包含工作點數報表製作、前科表判讀、準備程序卷證索引、審判程序參與,以及裁定(保護管束、定應執行刑、偵查中羈押抗告)與再審裁定的流程,為有意從事類似工作者提供第一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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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隨筆民國110年01月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經驗分享之一

本文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親身工作經驗分享,說明徵選(具律師資格)與徵試兩種進用管道、面試過程、契約明定之協助法官審查程序及草擬意見書等事項,並提醒離職後3年內,依律師法第28條第1項原則上不得在離職前3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執行律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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