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

判決簡析|告公司負責人,時間有限制!

民國114年07月11日 林郁倫律師

判決簡析|告公司負責人,時間有限制!

案件焦點:依公司法告公司負責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效是多久?

裁判時間: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號: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大字第 1305 號 民事裁定

情境題

小明因公司負責人老王違法亂搞而損失慘重,想提告請求賠償。

但他不確定法律有沒有時效限制,拖太久是不是就告不了了?

法律怎麼說?

最高法院認為,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請求公司負責人損害賠償,屬於一種「侵權行為」。

因此應適用 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 的消滅時效規定: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為什麼會這樣判?

雖然公司法明定公司負責人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該條文沒有另訂時效規定。

因此法院認為,應適用民法中針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通用時效條款。

‍ 重點提醒

法律不等人!如果你懷疑曾因公司經營行為受損,請務必儘速尋求法律協助,別讓時間悄悄奪走你的權利。

#法律解析 #法律常識 #晴晞觀點 #法律諮詢 #民事訴訟 #時效 #侵權行為 #公司負責人責任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因情形各異,建議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
← 上一篇 回文章列表 下一篇 →

有法律上的疑問?

歡迎預約個別諮詢,由林郁倫律師為您說明

LINE 預約諮詢 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