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保障被告的知情與辯護權至關重要。最高法院於 110 年度台非字第 230 號刑事判決 中,明確指出:法院若認為起訴內容應變更,或可能涉及不同罪名或數罪,審理前應主動告知被告,避免突襲式裁判。
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第 1 款,法院有義務在適當時機(最遲於審判期日前)告知被告可能變更的罪名或法律評價,讓被告有充足機會行使防禦權,避免不知情而面對加重刑責。
法院進一步說明「聽審權」包含三項核心內容:
白承宇擔任業務員期間侵占客戶款項,遭起訴業務侵占。法院發現其行為可能構成數罪,便應在審理前明確告知其將面臨數罪併罰的法律後果。
若被告已明確知悉並實質辯論過,即使法院未形式履行告知程序,如未造成防禦權實質損害,亦不影響判決效力。
被告不是被動等待判決的角色,而是有權知道、發聲與辯護的訴訟參與者。罪名告知,是程序正義的具體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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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