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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系列五:裁定不行程序

民國111年09月26日 林郁倫律師
依據國民法官法第6條之規定,即使符合法律要件應行國民法官程序,法院在有下列情形時,仍可裁定不進行國民法官程序,而回歸原有之審判程序。

一、發動方式

二、法院可裁定不行國民法官程序之具體情形

三、模擬法庭活動與之後正式施行後的觀察

被告或辯護人在進行模擬法庭活動時,經常會以案件為社會矚目案件,犯罪情節已經媒體廣泛報導,可預見之後組成的國民法官法庭會受媒體報導內容影響,難以期待可公正行使職權為由,聲請裁定不行國民法官程序。

於111年進行案件演練模擬時,因模擬案件之需求,不可能為此裁定,所以法院就此聲請均裁定駁回。惟實際上考量到臺灣媒體現對於重大矚目案件之密集報導程度,被告之行為往往已經經過媒體報導或是有其他未經詳細查證之流言,則國民法官法正式上路後,職業法官是否會以此為由將案件裁定不行國民法官程序,值得進一步再為觀察。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因情形各異,建議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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