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國民法官法程序之案件,檢察官將該案件起訴後,應即向被告、辯護人開示證據,而法院應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以進行相關犯罪事實、爭點、調查證據項目之範圍、次序及方法等內容之整理,以利後續能夠順遂進行審判程序。
一、準備程序進行
- 1、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被告之陳述或答辯。
- 3、雙方預定聲請調查證據項目、待證事實,及其範圍、次序及方法。
- 2、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
- 辯護人經證據開示後,應出具準備程序書狀,載明下列內容
- 1、被告對檢察官起訴事實認罪與否之陳述;如否認犯罪,其答辯,及對起訴事實爭執或不爭執之陳述。
- 2、對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有無調查必要之意見。
- 3、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並應開示聲請調查的證據或聲請傳喚的證人、鑑定人、通譯之陳述紀錄或相關書面予檢察官。
- 4、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
二、準備程序的處理事項
- 訊問被告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
- 3、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證據,應給予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準備程序之終結
法院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及審理計畫內容,之後的審理期日即會依照排定之審理計畫進行,法院可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但必要時得裁定再開準備程序。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因情形各異,建議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