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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系列一:立法目的

民國111年08月29日 · 林郁倫律師

國民法官法為參考國外陪審團制及裁判員制度後之產物。

司法審判到底是要交由受過專業法律訓練之「職業法官」專責為之,或是為兼顧人民法律感情及提昇人民參與度,讓一般人民都有參與的機會?

世界各國因為司法及法律體系之不同,選擇了不同的制度。

例如一般英美電影常見的陪審團制度,以及日本裁判員制度等等,都有值得借鏡跟參考的地方。

而臺灣在歷經多年制度的抉擇、拉扯後,終於在109年7月22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8月12日由總統公布「國民法官法」,除第17條至第20條及第33條自公布日施行、第5條第1項第1款自115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國民法官法第113條)。

  • 國民法官法第1條
  • 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 國民法官法之立法目的在提升司法透明度與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 從白玫瑰運動到近年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運動,一再反映現行司法判決結果似乎難以被一般人民接受。又因為近年來媒體產業的發達,較具爭議性之刑事案件判決結果經報章媒體披露,或由他人張貼至網路,往往引起軒然大波,「恐龍法官」稱呼層出不窮。而為了增進國民對於司法體系運作之瞭解,「國民法官法」讓國民實際參與審判過程,又賦予國民法官於訴訟進行時的實際權限,讓一般國民更能瞭解司法體系的運作及實際狀況,破除過去司法給人封閉、僵化的既定印象,也增加職業法官接觸一般人民之機會,適度將國民之觀點及價值觀引入司法系統內。
  • 增進國民對司法之瞭解及信賴與彰顯國民主權
  • 藉由國民參與審判,讓司法體系與國民產生雙向交流,國民對於共同作出的審判結果也更能信服,長此以往,希望能提升國民對司法之信賴,進一步彰顯國民主權。

圖片來源: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2042-698200-aea18-1.html)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依國民法官法第113條區分公布日與施行日,並刪除摘要中之評價用語。)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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