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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系列五:裁定不行程序

民國111年09月26日 · 林郁倫律師

依據國民法官法第6條之規定,即使符合法律要件應行國民法官程序,法院在有下列情形時,仍可裁定不進行國民法官程序,而回歸原有之審判程序。

一、發動方式

  • 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
  • 若於國民法官法庭組成後欲為此裁定,法院應聽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

二、法院可裁定不行國民法官程序之具體情形

  • 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
  • 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8親等內血親、5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
  • 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
  •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
  • 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三、模擬法庭活動與之後正式施行後的觀察

被告或辯護人在進行模擬法庭活動時,經常會以案件為社會矚目案件,犯罪情節已經媒體廣泛報導,可預見之後組成的國民法官法庭會受媒體報導內容影響,難以期待可公正行使職權為由,聲請裁定不行國民法官程序。

於111年進行案件演練模擬時,因模擬案件之需求,不可能為此裁定,所以法院就此聲請均裁定駁回。國民法官法自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迄今,已逾三年。考量到臺灣媒體對重大矚目案件之密集報導,被告行為往往在審判前即已廣泛曝光,或有未經查證之流言流傳,職業法官確有就此類聲請進行實質審查的空間,後續仍可持續關注相關裁定的發展趨勢。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刪除第三節未列出處之「從實際運作的案例來看」歸因用語,摘要同步刪除施行後案例之歸因。)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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