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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

偵查訊問流程

民國111年08月22日 · 林郁倫律師

與警局詢問流程大致相同,但可能會有被告轉證人具結作證的問題(簽立證人結文),檢察官也可能作出強制處分(如限制出境、出海;具保;向法院聲請羈押等具體措施),需要謹慎應對。

  • 人別確認

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國)、國民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居住地址。

  • 權利告知
  • 罪名告知(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名譽等罪)。
  • 得行使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95條):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另依法律扶助法第5條(節錄),無資力者,或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或具原住民身分而於偵查、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或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而於偵查、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得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訊問本次偵查庭之主要內容:
  • 檢察官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以保障被告之權利。
  • 檢察官會訊問的問題,通常已經消化過警詢的筆錄內容,所以對於被告在警詢的回答已經會有具體的瞭解,此時檢察官通常會再針對特別有疑問或想要釐清的地方,要求被告再說明的更清楚,或者是彈劾被告的說法。
  • 訊問的最後問題通常為:有無其他意見補充?被告此時同樣可以做最後的補充。
  • 如果被告有委任辯護人陪同,辯護人通常會於偵查庭最後依據檢察官的問題及被告的回答,予以統整後做出適當的回答,為被告爭取權益。
  • 如果被告是自行配合到案,可能請回或是當庭逮捕後做出強制處分;如果是因為被警察逮捕移送至地檢署,檢察官也會做出相對應的處分,如請回、具保,或是聲押,以確保被告之後會順利到庭,而沒有串證或逃亡的可能。
  • 印出筆錄,由被告逐字確認筆錄內容、簽名及捺指印,辯護人亦可陪同閱覽確認,如意思有所出入,應即時告知並為更正,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圖片及網址來源: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https://www.pcc.moj.gov.tw/293833/293834/718485/293845/362648/post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修正偵查訊問錄音錄影之要件並補充同條第1項但書;依法律扶助法第5條修正得申請法律扶助之情形;修正摘要中限制出境出海、具保與羈押之說明。)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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