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事犯罪最相關的,即為被害人之告訴期間,如果為告訴乃論之罪,需要自被害人知悉犯人時起算6個月提出告訴(報警或提告表明提出告訴的意願),對權益影響非常巨大。
一、告訴之意義:得為告訴之人(被害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
二、提出告訴的途徑:可向警方報案,或本人至地檢署申告,或寄送告訴狀至偵查機關表示提出告訴。
三、告訴乃論案件
- 以提出告訴為訴追要件:被害人不提告則國家公權力不會發動
- 3、逾期效果: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若誤起訴至法院則法院為不受理判決。
- 於提出告訴後撤回告訴效力:具終局效力,告訴人應謹慎為之。
四、非告訴乃論案件(俗稱公訴罪)
- 1、提出告訴效力:為偵查開端,因為即使被害人不提告,國家公權力仍會發動。
- 2、撤回告訴效力:無程序終結效力,如果起訴後,法院認為被告仍然構成犯罪,僅會作為有利於被告的量刑因子來考量。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因情形各異,建議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