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晞法律事務所Clear Counsel · Honest Advice · Steady Support聯繫晴晞

詐騙方式集錦

民國112年04月17日 · 林郁倫律師

現在詐欺集團的詐騙方式多樣,包含:

1. 洗錢詐騙:詐欺集團利用網路、電話或郵件等方式,誘騙人們參與洗錢活動,詐騙他們的錢財。

2. 語音詐騙:詐欺集團假扮警察、檢察官、法官等,以緊急事件為由,要求受害人匯款或提供個人資料,騙取財物。

3. 電信詐騙:詐欺集團假扮電信公司或銀行,以網路或電話等方式,騙取受害人的個人資料或財物。

4. 偽冒網站詐騙:詐欺集團利用偽冒的網站,誘騙受害人提供個人資料或匯款,騙取財物。

5. 機會投資詐騙:詐欺集團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誘騙受害人投資金錢,但實際上是詐騙。

6. 模仿詐騙:詐欺集團假扮受害人的親友或上司,以急需資金幫助等為由,騙取受害人財物。

7. 預付貸款詐騙:詐欺集團以提供低利貸款為誘餌,收取高額預付費用,但實際上並不提供貸款。

8. 網路拍賣詐騙:詐欺集團利用網路拍賣平台,以假貨或不履行交易等方式,騙取受害人的財物。

9. 詐騙儲值卡:詐欺集團以儲值卡為誘餌,讓受害人購買儲值卡,但實際上並不提供儲值服務。

10. 假冒公益慈善詐騙:詐欺集團假扮公益慈善組織,以募款為名,騙取受害人的財物。

11. 假借提供工作機會詐騙:詐欺集團假借提供工作機會,以拿取資料為名,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並至銀行約定帳戶,直到帳戶都被警示無法再利用為止。

提醒民眾,如果遇到以上情況,應保持冷靜,確認對方身分,不要輕信陌生人,防範詐騙。

地檢署檢察官真的不會這麼閒,還會偷偷跟你約一個不公開的地方拿取帳簿跟提款卡。

現代詐欺案件層出不窮,各地檢署、法院關於詐欺、洗錢的案件量大增。

法律諮詢時,常遇到民眾在帳戶被銀行通知列為警示帳戶之後,才知道事情大條。不論是幫助詐欺(賣帳簿、提供帳簿)、正犯(車手),或是危險性更高的可控車(押人),均可能同時觸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至第22條所定之罪,且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第43條,犯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之4)而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一定金額者,另加重處罰;該條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同月23日施行後,第一級門檻由修正前之新臺幣500萬元降為100萬元,修正前之行為仍應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適用,刑度不可謂不重。

現在詐欺集團更會利用個人資料,搶先註冊第三方支付,再將第三方支付軟體也當作人頭帳戶來使用。個人資料遭冒用而成為詐欺工具,提供者仍可能面臨刑事調查,視具體情況有被認定為共犯或幫助犯的風險,真的千萬千萬要小心。

而且因為被騙的人遍佈全台各地,如果被害人陸續提告,真的會後續派出所、警察局,地檢署傳票收不完,如果自己帳戶的錢也被提走的,還會兼具告訴人與被告雙重身分,因為一次行為,後面兩三年都在處理這類案件。

遑論被害人的金額往往高達數百萬,全部都要算在被告身上,千萬不要因小失大。

錢真的沒有這麼好賺。

如遇到詐騙,應立即撥打反詐騙專線165查詢,必要時並立即報警處理。

此類案件注重一開始的證據保存及資料說明,如果真的不幸卡到案件,宜及早因應,以免錯失良機,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

#洗錢防制法

#反詐騙專線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補列洗錢防制法第22條並修正相關說明;修正摘要中提供個資設立第三方支付帳號之法律效果用語;區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公布日與第43條115年修正前後之金額門檻,摘要同步標明修正後門檻。)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
相關服務

若您正面對偵查、訊問或刑事審判程序,可進一步了解晴晞的告訴代理與被害人協助服務,先釐清案件所處階段與可準備的資料。

了解告訴代理與被害人協助

需要與事務所聯繫?

演講與教育訓練邀約、調查委託及其他法律案件之聯繫方式,請參閱聯繫頁說明。

官方 LINE 文字訊息原則上僅供聯繫,不提供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