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系列四: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民國111年09月19日 林郁倫律師

人民原則上均有擔任(備位)國民法官的義務,惟在某些特定狀況下,國民法官法賦予人民得衡量自身情況後,有拒絕被選任為(備位)國民法官的權利[1]。

以下情況,人民可拒絕被選任為(備位)國民法官:

一、因自身因素得拒絕

二、因之前曾經擔任過(備位)國民法官或曾被抽選作為候選國民法官

[1] 國民法官法第16條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因情形各異,建議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
← 上一篇 回文章列表 下一篇 →

有法律上的疑問?

歡迎預約個別諮詢,由林郁倫律師為您說明

LINE 預約諮詢 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