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系列八:訴訟程序差異
國民法官法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並於115年1月1日進入第二階段擴大適用範圍,其程序及審理方式有別於傳統訴訟程序,在法規設計上與傳統刑事訴訟審判程序有多處重要差異。
一、審判者
- 國民法官新制:6位國民法官及3位職業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
- 通常訴訟程序:除獨任案件外,由3位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
二、起訴方式
- 國民法官新制:卷證不併送,起訴時僅將起訴書送至法院,且起訴書中不得記載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
- 通常訴訟程序:卷證併送,起訴時會將全部卷證及起訴書送至法院。
三、被告如何獲知卷證內容
- 國民法官新制:由檢察官對被告及辯護人為證據開示。
- 通常訴訟程序:被告或辯護人向法院聲請閱卷。
四、有罪及死刑判決門檻
- 國民法官新制: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3分之2以上之同意始得判決有罪或為死刑判決。
- 通常訴訟程序:過半數決定。
五、證據調查
- 國民法官新制:當事人即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自主出證。
- 通常訴訟程序: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六、審理模式
- 國民法官新制:審判期日除有特別情形外,應連日接續開庭、集中審理;終局評議終結後,除有特別情形外,應即宣示判決(國民法官法第68條、第86條第1項)。
- 通常訴訟程序:依法官自行安排期日,再為宣判。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8日更正:依國民法官法第68條、第86條第1項補正連日接續開庭及宣示判決之例外情形,並依第83條第1項、第3項修正摘要之評決門檻說明。)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