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減少重複訊問程序,簡稱為「減述」程序,因此類案件多需要進行詳細的回想及敘述整體過程,對被害人而言等同需要再次經歷當下的情境,故此類程序之目的是在減少重複陳述,避免加強受害之痛苦及印象。
一、法源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第19條(民國112年2月15日全文修正公布)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民國112年2月15日經總統公布全文修正,減述程序之法源依據由行政作業要點提升為法律層級。現行法第18條明定被害人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之權利;第19條則規定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中,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全程錄音錄影,以減少重複陳述、保護被害人。
二、目的: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被害經過的痛苦及可能引發的心理創傷
-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需要多次重複陳述被害經過
- 1、報案時:需先向警察、社工、驗傷之醫師說明被害經過
- 3、起訴至法院後:若被傳喚至法院,需經過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之交互詰問及法院之職權訊問
透過偵查中檢察官早期介入,親自初訊或指揮司法警察機關詢問,過程中應會同社工人員,並將全程錄音錄影,必要時得請醫療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盡量減少性侵害案件被害人重複陳述被害經過,以達保護被害人效果。
三、適用的性侵害案件被害人類型
- 3、被害人雖已滿18歲且非心智障礙者,但申請適用者
四、社工人員之訊前訪視
- 1、原則上要經過社工人員訊前訪視,認為適宜、必要者始會適用
- 2、例外具保全證據、逮捕現行犯等急迫情形,有即時詢(訊)問被害人必要時,會先為詢(訊)問,再由社工人員為訊前訪視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因情形各異,建議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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