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減少重複訊問程序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減少重複訊問程序,簡稱為「減述」程序,因此類案件多需要進行詳細的回想及敘述整體過程,對被害人而言等同需要再次經歷當下的情境,故此類程序之目的是在減少重複陳述,避免加強受害之痛苦及印象。
一、法源依據: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第19條(民國112年2月15日全文修正公布)
減述程序之具體作業(例如適用對象、社工人員訊前訪視),依「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民國112年2月15日經總統公布全文修正,第18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於偵查或審判時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同條第2項規定,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
第3項規定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第19條規定兒童或心智障礙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中,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被害人受專業人士評估及專業人士直接對被害人進行詢問之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節錄)。
二、目的: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被害經過的痛苦及可能引發的心理創傷
-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需要多次重複陳述被害經過
- 1、報案時:需先向警察、社工、驗傷之醫師說明被害經過
- 2、偵查中:需經過檢察官的訊問
- 3、起訴至法院後:若被傳喚至法院,需經過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之交互詰問及法院之職權訊問
-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減少重複訊問程序之目的
透過偵查中檢察官早期介入,親自初訊或指揮司法警察機關詢問,過程中應會同社工人員,並將全程錄音錄影,必要時得請醫療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盡量減少性侵害案件被害人重複陳述被害經過,以達保護被害人效果。
三、適用的性侵害案件被害人類型
- 1、被害人未滿18歲
- 2、被害人係心智障礙者
- 3、被害人雖已滿18歲且非心智障礙者,但申請適用者
四、社工人員之訊前訪視
- 1、原則上要經過社工人員訊前訪視,認為適宜、必要者始會適用
- 2、例外具保全證據、逮捕現行犯等急迫情形,有即時詢(訊)問被害人必要時,會先為詢(訊)問,再由社工人員為訊前訪視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第19條修正陪同在場及專業人士協助詢(訊)問之規定內容,並說明減述程序之具體作業依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辦理;同步修正第一節標題與摘要;115年9月28日補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