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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出車禍,我會不會被告?

民國112年02月15日 · 林郁倫律師

人在江湖飄,每個人都有出車禍的可能或經驗,該怎麼處理呢?

提告是受傷或財產上受有損害之人的權利,是否提告純粹是個人的選擇,與有無保險沒有一定的關連性。

之前聽到一種說法,發生車禍的當下,雙方都有受傷,如果對方於車禍當下詢問是否有保險,自己也有保險的話,就不會被人家提告,會相安無事。

先來看法條,常見的有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帶說明:刑法修正前曾設有「業務過失傷害罪」,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將業務過失傷害罪(舊第284條第2項)刪除,現行第284條僅保留普通過失傷害。

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287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需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逾期則不得追訴。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可於刑事程序中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就算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間,仍可單獨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換言之,保險願意給付並不能保證對方不會提告,受傷之人大可於車禍當日先行驗傷,保存證據。再看保險所願意賠償之金額為多少,而就其認為不足額部分,仍然可以要求他方為給付,如不為給付,更可於時間內以民事或刑事之方式主張其應有之權利。

受傷的人未提告多只是因為有其他現實因素之考量,例如太麻煩、不想要花時間、受傷沒有很嚴重的各種因素考量,而導致沒有提起告訴或訴訟而已,與他人有無投保保險並無一定之關連性。

如果不幸發生車禍,律師建議在事情發生時應盡量保存證據,真的不要以為自己很有誠意,當下雙方講好沒事就好,或都由保險公司處理,事主卻漠不關心或保護自己,往往後來被告的時候都會吃大虧。

至於具體來說要保留哪些證據跟注意哪些事情,哪些證據是檢察官或是法官會具體斟酌的,都是處理時應該要非常注意的點,要小心保存及應對。

至於會不會被告、要不要提告,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業務過失傷害罪刪除之修法時點改為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告訴乃論之依據改列刑法第287條,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補正附帶民事訴訟須於起訴後提起;補充民法第197條第1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之時效,摘要同步補充;115年9月28日修正部分用語。)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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