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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賣寵物藥品之責任

民國112年07月19日 · 林郁倫律師

大家有到寵物店或連鎖店內購買寵物用藥品,例如麻辣洗、全能狗、全能貓或寵愛等產品的經驗嗎?

有沒有覺得疑惑,為什麼有的店家直接陳列在架上供人拿取結帳,有的店家卻需要特別去櫃臺詢問,店家才從櫃臺下拿出來給你?

其實這一切都跟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有關。

販賣業者的許可證義務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第1項: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並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後,始得登記營業。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0條第1項第11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十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許可證而擅自營業。

依上開規定,未事先取得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就逕自販賣動物用藥品,可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裁量幅度相當大,實際金額由主管機關依情節輕重決定。

一般民眾也可能受罰

這項處罰不止可能發生在店家身上。一般民眾將購買數量過多的全能貓、全能狗等寵物用藥品,放在拍賣網站或公開群組、社團內販賣,若被檢舉,都有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屬於「營業」行為而裁罰。

被裁罰者往往表示不知道有這項規定,但依行政罰法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僅得按其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且此類事證通常相當明確,要爭執翻盤的空間很小。

請千萬不要因小失大,賺了幾百元,卻面臨數萬元起跳的罰鍰風險。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依行政罰法第8條補充不知法規者得按其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之但書;修正摘要中販賣業許可證及第40條第1項第11款處罰要件之說明。)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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