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聲請
一、建置資訊獲知平台的目的
司法機關為善盡照料被害人義務,保護被害人訴訟資訊的期待,由法務部與司法院共同建置「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讓被害人除了司法文書寄送外,可以透過電子郵件知悉案件進度、被告入出監或假釋等重要資訊,以利被害人主張權利及降低人身安全疑慮,該平台於民國110年7月1日正式上線(https://pvcm.moj.gov.tw/)。
本平台之法源依據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原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民國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第二章等條文自112年7月1日施行)。依同法第26條第1項,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聲請,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依同條第3項,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二、案件種類
殺人、重傷害、強盜、擄人勒索、性侵害及其他檢察官、法官認為有必要案件,然排除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3項)
三、聲請方式與流程
- 案件在偵查、執行階段:至地方檢察署臨櫃聲請,或上網下載聲請書寄送至地檢署
- 案件在審判階段:至地方法院臨櫃聲請,或上網下載聲請書寄送至法院
- 聲請經核准後,平台會發通知予聲請人,聲請人依通知指示變更密碼後,平台即開始以電子郵件發送案件資訊予聲請人,聲請人亦可自行登入平台查詢案件資訊
四、開啟被害人刑事訴訟權益告知
- 平台以電子郵件通知案件進行情形
- 聲請人可自行登入平台查詢聲請案件核准情況及歷程
五、聲請經核准後,下列情形被害人會接獲平台主動以電子郵件通知
- 偵查階段
被告通緝到案、偵查結果、聲請羈押、撤銷羈押、強制處分
- 審判階段
分案、羈押、當庭釋放、判決結果、強制處分
- 執行階段
入出監、保外就醫、符合假釋資格之假釋徵詢
六、聲請人聲請經核准後,可隨時填具聲請狀聲請停止利用該平台,則該平台會立即終止後續的通知。
圖片來源: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https://www.phc.moj.gov.tw/292419/292435/875470/875747/)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公布與施行日期改為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第二章等條文自112年7月1日施行;平台法源改列同法第26條,並補正少年保護事件亦不適用。)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