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被告所為之行為,可能導致被告必須同時負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如車禍案件,可能同時涉犯刑法上之過失傷害與民法之侵權行為。惟訴訟程序上刑事訴訟及民事訴訟是分離的,導致被害人若希望得到賠償,需要另外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而為減輕被害人之求償困難,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以下即規範附帶民事訴訟之制度,讓因刑事犯罪受損之被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一、附帶民事訴訟之提出時機
- 檢察官「起訴後」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提出方式:當庭以言詞或書狀為之
- 1、由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撰寫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上開可提出時機遞交至該管刑事庭。
- 2、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範本: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刑事/代碼0211)。
- 3、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言詞起訴者,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並記載於筆錄。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優勢在於免納裁判費(但刑事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者,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且不需重複調查刑事訴訟程序中調查過的事項,以減輕被害人求償困難。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修正摘要之提起時點,依第487條第1項修正得提起之人,並依第503條補充移送民事庭應繳納訴訟費用之情形,摘要同步補充。)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