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告誡處分書」?小心你的金融生活被按下暫停鍵!
帳戶借人收「告誡處分書」?小心你的金融生活被按下暫停鍵!
最近詐騙猖獗,很多民眾因為一時不察或貪圖小利,把銀行帳戶借給別人使用,結果收到了警察局開立的「告誡處分書」。
千萬別以為這只是收張紙就沒事了!一旦被告誡,依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全文修正公布的《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及授權訂定的《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名下金融帳戶原則上將面臨長達 5 年的嚴格限制,生活將會變得非常不方便。
告誡後的 5 大慘痛影響
- 管制期超級長
限制從告誡那天起算整整 5 年!如果在限制期間內又再犯,會在原 5 年期間屆滿的翌日起,重新起算 5 年(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限制期間可能因此一再延長。
- ATM 幾乎領不出錢
晶片金融卡在 ATM 的功能大縮水,每天「提款」與「轉帳」的上限,各只有等值新臺幣 1 萬元。
- 網銀支付全遭殃
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電話語音銀行都禁止使用!存款帳戶也不能連結各式支付平台(如 LinePay、街口等)辦理支付或轉帳;如果是電子支付帳戶,則另有每月付款累計3萬元、每日小額匯兌1萬元的額度限制(管理辦法第6條)。
- 臨櫃交易被嚴審
去銀行櫃檯也不好過!行員會要求你說明交易用途,如無法合理解釋,銀行可直接「拒絕交易」。
- 虛擬資產帳號關閉
有在玩加密貨幣嗎?你將無法開新帳號,原有帳戶則會被暫停功能、結清後關閉。
一句話總結:你的帳戶將被標記為「高風險」,銀行與支付業者會全面加強監控!
該怎麼辦?
務必保護好自己的帳戶,請勿借給他人使用!如果你已經收到告誡處分書,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8 條第 1 項),爭取自身權益。
現行法狀態說明
告誡處分之法源為《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2 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帳戶及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授權依據為同條第 6 項,並據以訂定《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114 年 5 月 1 日修正發布,原名稱引用舊條號「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113 年全文修正後條號改列為第 22 條)。本文所引均為 113 年 7 月 31 日全文修正公布、自公布日施行之現行版本。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依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更正再犯時重新起算五年之起算點;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更正訴願期間之起算與提起方式;「全文修正施行」改為「全文修正公布」;刪除小標殘留符號與過度斷定之用語;115年9月28日依管理辦法第6條修正網路銀行與支付平台限制之說明,補充電子支付帳戶之額度限制,摘要同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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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