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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行駛路肩進入減速車道應打方向燈

民國113年09月14日 · 林郁倫律師

本類型案件屬交通裁決事件,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 一般民眾不清楚,被開罰通常也是一頭霧水、莫名其妙,但這真的不代表規定不存在唷,主張不法之平等,提起訴訟通常不會被法院採納。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路肩進入減速車道是否屬於變換車道?

從路肩進入減速車道,屬於變換車道,應顯示方向燈。

輪胎哪一側先碰到標線,就打那一邊的方向燈,打錯方向燈一樣會被罰唷!

高公局109年5月7日管字第1090032900號函說明二

經查:路肩通行終點銜接減速車道時,路面邊線位於車道左側,故應打左側方向燈;至加速車道銜接路肩通行起點時,因路面邊線位於車道右側,故應打右側方向燈。

民國110年11月2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00014584號函:

三、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條第1項第17款規定,「路肩,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緣與護欄或邊溝間之部分。」,次按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之開放路肩行駛規定,路肩開放時該路肩即屬車道性質,則減速或加速車道與路肩車道,即非同一車道,且車道本應依道路之路面標線而為判斷,不能僅因車輛正面直行,即率認係行駛於同一車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0號判決參照),且車輛從路肩跨越白實線至主線車道,即屬變換車道之行為,即應顯示方向燈。

同理,車輛從路肩跨越白實線至減速車道,亦屬變換車道之行為,亦應顯示方向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96號判決參照)另車輛之行車方向雖未改變,惟從路肩進入減速車道時,即會與主線車道欲進入減速車道之車流交錯匯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42號判決參照)。

四、綜上,車輛駕駛人自開放路肩駛入減速車道及自加速車道駛入開放路肩,考量現行變換車道係依是否跨越標線認定,且車輛駕駛人確有自路肩跨越路面邊線進入減速車道,及自加速車道跨越路面邊線進入路肩,屬於變換車道之行為,仍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其他用路人,其係欲併入行駛主線車道、減速車道,或行駛路肩車道,提醒相鄰車道之車輛駕駛人注意安全距離,以維行車安全。

交通規則繁多,不認識或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都很正常,大家都這樣做沒被抓也不代表這樣做就是對的,真的被檢舉,仍可能遭舉發開罰!

所以如果有變換車道的行為,還是必須要打正確的方向燈,以提醒前後的駕駛行車動態,以策安全。

否則,容易產生危險,也會傷荷包唷

參考法規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二、……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第2款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並未分款,刪除「第1款」;交通裁決事件之審理法院改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參考法規補正條文文字並以刪節號標示節錄;修正絕對化用語;標題「行使路肩」更正為「行駛路肩」。)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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