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晞法律事務所Clear Counsel · Honest Advice · Steady Support聯繫晴晞

預先拋棄繼承權,有效嗎?

民國112年03月18日 · 林郁倫律師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被要求預先拋棄繼承權,有效嗎?

在網路上看到有一個人發問:「老公說財產都要當公益,要我預立拋棄繼承書,我該怎麼辦?」

也有人接著問:「我爸媽叫我先拋棄繼承,因為之後遺產沒有要給我…」

碰到這類問題時,的確讓人相當苦惱,此時應該怎麼處理呢?

先來看個法院判決:

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71條前段、第1147條、第1174條第1、2項、第1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法定期間過後所為繼承權之拋棄,暨非書面之拋棄繼承意思表示,均不能認為有效。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即取得被繼承人之財產。雖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且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與未曾繼承同,但繼承人之拋棄繼承如為無效時,其原由繼承取得之財產,仍屬其所有,並不以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652號、89年度台上字第595號裁判意旨參照)。

據此,如有於繼承開始前,預為拋棄其法定繼承權之約定者,因與繼承權之本質不符,其約定自屬無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同旨可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雄簡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

白話文翻譯

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人預先拋棄繼承權的約定無效;之後繼承人仍可主張該約定無效,依法繼承遺產。

預為拋棄其法定繼承權之約定者,因與繼承權之本質不符,其約定當屬無效。

所以在被繼承人生前所簽立之契約、同意書或協議書,其中預先拋棄繼承權的約定無效。

不論協議書或同意書上是如何記載,就拋棄繼承權的約定均屬無效(但要注意該份書面文件是不是僅有約定拋棄法定繼承權之事項而已,如果有其他約定事項是否有效,仍有要個別判定的可能)。

另外也要特別注意,如果有喪失繼承權之法定事由,此部分也要另外依據個別情形判定唷!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白話說明改為限於預先拋棄繼承權之約定無效,摘要改以本文所引已確定之判決為依據,並刪除文末聯繫邀請。)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
相關服務

若您正處理契約、財產或家庭間的民事爭議,可進一步了解晴晞的民事訴訟服務,評估程序、證據與解決方式。

了解民事訴訟服務

需要與事務所聯繫?

演講與教育訓練邀約、調查委託及其他法律案件之聯繫方式,請參閱聯繫頁說明。

官方 LINE 文字訊息原則上僅供聯繫,不提供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