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袍顏色知多少?
在法庭上太緊張不知道誰是誰,稱呼怎麼叫?
很多民眾在接獲傳票開庭時,並不是真的很清楚臺上說話的到底是誰,在現場也常常把在場之人通通尊稱為「法官大人」,而有誤認、誤稱的情形發生。
雖然大部分公務員並不會真的糾正民眾的誤稱,但也有少部分的人會對稱謂是比較敏感的,如認為民眾根本搞不清楚狀況而在心中默默扣分等情況發生。
最一般的情況下,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在法庭上穿著的法袍均為黑色,可由領、袖及對襟的鑲邊顏色作為簡單的認定方法:法官(藍)、檢察官(紫)、公設辯護人(綠)、律師(白)、書記官(黑)(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第3條、第4條)。每人的執掌與地位均不相同,法官執掌審判;檢察官執掌偵查、蒞庭證明被告確實有犯罪;律師通常為被告辯護,但也可以代表告訴人提出告訴及論述告訴理由;書記官負責行政處理事項以及開庭繕打筆錄;常備通譯則多於法庭上負責文書的傳遞、點呼被告到庭等,如果有翻譯外文的需要,通常會另外請特約通譯到庭為被告翻譯。
如果對於上述的職稱不確定,也可以看位子前面的牌子以及筆錄上所記載的稱呼,上面通常都會有職稱,確認到底是法官、檢察官或是事務官訊問及詢問,才不會發生叫錯稱謂的糗事。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依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第3條、第4條,修正法袍顏色之說明並補列公設辯護人,刪除無法規依據之通譯法袍顏色;同步修正摘要。)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