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林手札:法律諮詢時常聽到的常見「誤會」
在法律諮詢中,我碰到有些常見誤解,會讓當事人錯失法律機會。
在提供法律諮詢的過程中,我發現民眾對法律程序常存在一些誤解。這些誤解雖然看似細節,卻可能大幅影響當事人對案件的判斷與處理方向。今天就來分享幾個諮詢時最常聽到的「美麗誤會」,幫助大家建立正確的法律觀念。
誤解一:開庭就等於法院判決?
很多民眾將檢察署寄來的起訴書或不起訴書誤認為「法院已經判決」,甚至將檢察事務官的詢問當作「法官開庭」。
正確觀念:地檢署負責偵查犯罪,法院才是判決的機關。起訴書只是代表檢察官將案件起訴,移送給法院審理,不代表已有判決,更不代表已經有罪。
誤解二:房地抵押登記要法院裁定?
有些人認為辦理房屋或土地抵押,必須經過法院裁定。
正確觀念:抵押登記是行政程序,由地政事務所辦理,不需要法院介入。只有在執行債務時,法院才會處理抵押拍賣。
誤解三:偵查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就有效?
有當事人以為,只要在偵查階段向檢察官說明損害情況,就等於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正確觀念: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偵查中向檢察官說明損害,並不等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誤解四:跟警察口頭講完就等於提告?
有些民眾認為只要跟警察敘述事情經過,就算正式提告。
正確觀念:告訴得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以言詞提出者應製作筆錄(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單純向警察敘述事情經過,不一定已表達請求追訴的意思;提出告訴時,宜確認筆錄已記明請求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之意思。
律林提醒:這些看似不起眼的誤解,往往在法律程序的初期就埋下錯誤判斷的種子,後續若沒即時處理,可能會耽誤最好的處理時機。
若能在一開始就建立清楚的程序概念,不但能提高與律師諮詢的效率,也有助於你更準確地做出法律上的選擇。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補充附帶民事訴訟提起期間之但書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修正告訴得以言詞提出之說明,摘要同步修正。)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