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簡析|離職後東西不還,還敢偷搭捷運?法院判命給付兩萬八!
離職交接可不是隨便一回事!一名桃園捷運公司(桃捷)的前員工,在離職後不但沒把公司配發的公務手機、制服、識別證等物品歸還,還用失效的員工證搭捷運上下班,被公司提告,法院最終判命他給付超過 28,000 元。
案件經過
該名前員工於民國 107 年 1 月 31 日與桃捷終止勞動契約。依規定,離職後應歸還因公務取得的財物,但他在桃捷多次催告後仍未返還。
根據法院審理,這些未歸還物品總價值為新臺幣 11,723 元。法院認為,他離職後已經沒有任何合法理由繼續占有這些物品,應依法返還價值。
無票搭乘捷運?小心罰很大!
更嚴重的是,該名員工竟然在 107 年 3 月 1 日,用已經失效的員工證搭乘機場捷運,往返 A1 站至 A7 站(去程、回程各一趟)。
根據《大眾捷運法》第 49 條第 1 項:「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
單程票價為 160 元,去程、回程各一趟,票價加違約金共計:
去程:160 + (160 × 50) = 8,160 元
回程:160 + (160 × 50) = 8,160 元
加總:16,000 元(違約金)+ 320 元(票價)= 16,320 元
法院怎麼判?
桃捷提出了員工簽收紀錄、票價表、搭乘紀錄、截圖與存證信函等證據;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法院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採信其主張。判決依據《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及《大眾捷運法》第 49 條,認為前員工必須:
- 補償未歸還物品價值:11,723 元
- 支付無票搭乘違約金與票價:16,320 元
合計應給付桃捷公司 28,043 元。
給勞工朋友的提醒
離職時務必要完整辦理交接,把公司財物還清楚!
同時,也別心存僥倖用舊識別證占公司便宜或逃票,一旦被發現,不僅違法,還會面臨高額賠償,得不償失!
判決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 年度桃勞簡字第 1 號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依判決原文更正違約金與票價之計算(違約金16,000元加票價320元,共16,320元)及乘車區間;依大眾捷運法第49條第1項照錄條文;補充本件為被告未到庭之一造辯論判決,並將「賠償」改為「給付」;115年9月25日修正標題(原標題:「判決簡析|離職後東西不還,還敢偷搭捷運?法院判賠兩萬八!」);115年9月28日修正部分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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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