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簡析|刑事上訴沒寫「具體理由」?法院這樣說
判決主題:刑事第二審上訴理由之具體性要求
一、問題摘要
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判決,若要上訴到高等法院(第二審),依法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
但什麼樣的理由才算「具體」?如果理由不夠具體,會有什麼後果?這是實務上常遇到的問題。
二、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規定,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必須提出上訴書狀,且理由須具體。
若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所敘述者並非具體理由,仍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上訴,不會定期命補正(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599號刑事判決參照)。
法院進一步闡釋「具體理由」的意涵:
- 核心要求: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
- 何謂具體:必須就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舉出相關具體事由足為理由依據。
- 何謂不具體:若僅空泛指摘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判決不公或量刑過重等,而無實質論述內容或僅泛詞陳述主觀期待,要難謂具體理由。
- 立法意旨與人權保障:要求具體理由是為避免空白上訴,且須符合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與國際人權公約(ICCPR)保障之有效救濟機會。
- 結論:上訴理由若僅為抽象空泛指責,未具體指出錯誤之處及理由,將因不符法定程式而被駁回。
上述「具體理由」之判斷標準,亦為最高法院之一致見解:所稱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並不以書狀引用卷內訴訟資料為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28號、115年度台上字第1825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律師觀察
這項規定是刑事上訴程序中非常關鍵的一環。
單純複製貼上或使用模板化空泛詞語,無法順利進入二審程序。
撰寫上訴理由時,宜仔細審閱第一審判決書,針對原判決認定事實、取捨證據、適用法律或量刑等方面,具體指出錯誤或不當之處及其理由;如能結合卷內資料或新證據,通常有助於論述,但依前揭最高法院見解,具體理由並不以書狀引用卷內訴訟資料為必要。
一份真正具體的理由書,是開啟二審法院實質審理的敲門磚。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依最高法院一致見解更正摘要中「具體理由」之意涵,並補充見解出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28號、115年度台上字第1825號、97年度台上字第3599號刑事判決);刪除過度斷定之用語;律師觀察區分法定要件與撰寫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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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