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簡析|法院判累犯要先問檢察官?
案件焦點:法院認定被告是累犯並加重刑罰,需要檢察官先說了算?
裁判時間: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號: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660 號 刑事裁定
案件背景小劇場
被告被檢察官起訴槍砲與殺人未遂罪,但起訴書中並未提及累犯,也未請求加重刑罰。
沒想到事實審法院於判決時,自行認定他成立累犯並加重其刑。
法院這樣自己加碼處罰,真的可以嗎?
最高法院怎麼說?
認定累犯並加重刑罰,必須由檢察官先提出主張,並提供相關事證。法院才得依此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否則程序上將不符合法定程序。
換句話說,檢察官必須說明:
- 為何符合累犯的法律構成要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 為何應加重處罰(如:對再犯者具預防、矯正功能)。
法院的角色是什麼?
法院應在檢察官提出主張與證據後,依訴訟程序審理。如果檢察官完全沒提,法院自己認定並加重處罰,可能違反程序正義。
大法庭同時說明,檢察官若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法院因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時,「自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大法庭並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針對累犯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部分,闡明法院就個案應依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累犯應否加重其刑之觀念,已有由原來的「必」加重,轉變為「可裁量」事項的趨勢。
法律小知識補充
- 累犯(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1項): 指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舉證責任: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
重點提醒:法院要加重處罰,不能自己默默認定累犯,必須有檢察官明確提出才行!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依刑法第47條第1項更正累犯要件;依裁定原文更正認定累犯之審級;補充大法庭就前科素行列入量刑審酌之說明、大法庭援引釋字第775號解釋就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之說明,及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當事人改稱被告;刪除小標殘留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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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