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學校被霸凌,學校該怎麼處理?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113 年修正全流程
孩子在學校被同學或老師霸凌,家長最想知道的往往是:學校會不會處理?多久要處理?可以要求什麼?本文依 113 年 4 月 17 日修正發布(同年 4 月 19 日生效)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整理生對生與師對生的分流、24 小時通報義務、雙方同意時可先調和的新制,以及不服時的救濟途徑。
一、家長最先想問的三件事
學校會不會處理、多久要處理、可以要求什麼,這三個問題,113 年 4 月修正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把答案寫得比過去清楚許多,分別見第三節(通報義務)、第五節(處理時限)與第六節(救濟途徑)。
二、第一個分流:是「生對生」還是「師對生」?
準則的一項核心設計,是依行為人身分區分處理程序:
- 生對生霸凌(學生對學生):由學校防制委員會處理,可先「調和」、不成立再「調查」。
- 師對生霸凌(教職員工對學生):
- 高級中等以下編制內專任教師: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以外之教職員工(如代理/代課教師、職員、工友):準用解聘辦法調查。
- 專科以上學校:依準則第五章由調查小組調查。
- 校長為行為人:依校長所在的學校層級,走的程序不一樣:
- 國民中小學的現任校長: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處理(曾任校長者準用);
-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準用上述辦法;
- 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準用準則第五章的調查程序。
不同身分適用的處理程序與救濟方式可能不同,因此家長一開始就要先確認:對方是同學,還是老師?另須注意:霸凌行為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準則第 4 條第 2 項),程序與本文所述不同。
三、24 小時通報,是硬性義務
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霸凌時,應立即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再由學校向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超過 24 小時;視情節還要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向社政通報(第 17 條)。
這代表:學校不能「再觀察看看」而拖延通報。對當事人(含行為人與被行為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的身分資料,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第 17 條第 3 項)。
四、113 年新制亮點:雙方同意時可先「調和」
相較舊制,一項主要差異是新增生對生事件的調和程序:若雙方都同意,可先進行「調和」,以修復式正義為取向,由處理小組引導雙方對話、化解衝突、修復關係(第 29~34 條);調和不成立,則轉入調查。
- 調和會前會、調和會議不得錄音錄影;
- 任一方無調和意願、一方有運用不對等之權力或地位影響調和進行的具體事實、自第一次調和會議起一個月仍未成立,或處理小組認顯無調和必要、調和顯無成立可能或不能調和,均應停止調和並轉為調查(第 32 條);
- 重要保護:調和程序中的勸導、當事人不利於己的陳述或讓步,不得作為後續調查報告的基礎。
五、有時限的程序(生對生事件)
| 程序 | 時限 |
|---|---|
| 知悉後通報 | 立即,至遲 24 小時 |
| 受理後組成處理小組 | 審查小組決議受理起 5 個工作日內 |
| 完成調和或調查報告 | 第一次調和或調查會議之日起 2 個月內(得延長 2 次,每次不逾 1 個月) |
| 調和成立後完成調和報告 | 調和成立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 |
| 訪談錄音、錄影保存 | 至少 3 年;有行政爭訟等救濟程序者,並保存至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 6 個月(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處理小組以 3 人或 5 人為原則,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人才庫外聘(偏遠地區至少三分之一)。
師對生(專科以上)事件另依第 51、52 條:審查小組決議受理起 7 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小組委員須全部外聘,其中至少一人為法律專家學者。完成報告期限與訪談錄音錄影保存,依第 53 條準用第 36~44 條,與生對生事件相同。
六、不服怎麼辦?救濟依身分而不同
- 檢舉人不服不受理決定:收受次日起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陳情,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第 26 條)。
- 被行為人(被霸凌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不服終局處理:收受次日起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陳情,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第 49 條)。
- 行為人(被指為加害之學生)不服學校終局實體處理:不走陳情,應依各級學校學生申訴相關規定提起學生申訴;對學校在處理程序中所為的決定或處置不服者,只能在對終局實體處理提起申訴時一併聲明(第 48 條)。
主管機關設審議委員會審查,若認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如處理小組組織不適法、應迴避未迴避、應調查證據未調查、證據取捨影響事實認定等),可命學校續查或另組小組(第 64 條)。寫陳情書時,對準這幾類瑕疵,會比空泛主張「認定不公」更有力。
七、給家長的四個提醒
- 先分流:對方是同學還是老師,決定走哪套程序。
- 記下時間:知悉日、通報日很關鍵,學校逾 24 小時未通報即有疑義。
- 保留證據:群組對話、訊息截圖、就醫或輔導紀錄。
- 善用調和的保護:調和不成立後,調和程序中的勸導、當事人不利於己的陳述或讓步,不得作為調查報告的基礎。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修正訪談錄音錄影之保存期間及救濟程序進行時之延長、身分保密之範圍與例外、停止調和之事由、行為人不服時一併聲明之範圍,以及專任教師以外教職員工準用解聘辦法之學校層級;處理時限表改依第43條標明自第一次調和或調查會議之日起算,並補列第34條調和報告之期限;另補充性霸凌之分流、陳情以一次為限,以及準則修正發布與生效日期。)
晴晞法律事務所|林郁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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