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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養、隨意餵食貓貓或遛狗時讓狗狗大小便不清潔,會不會被開罰?

民國112年03月09日 · 林郁倫律師

之前有民眾問我,在她遛狗的時候看到有公告,公告說明不可以讓狗隨地大小便,否則會被開罰6,000元,民眾感到很疑惑;又針對流浪動物,往往也會有愛心的民眾提供浪貓罐頭或飼料的情形,但流浪動物也可能造成環境髒亂等等,讓居住在周邊的居民,產生一定程度的困擾,而時常會有衝突。

(TNR為另外一個重要議題,這邊先不多說)

關於這個問題,廢棄物清理法其實有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6款: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
第50條第1項(節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由以上條文可知,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大小便,屬一般廢棄物,應該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如果未清除,主管機關得依第50條第1項第1款處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依照前開條文,白話的說,是否開罰的關鍵在於有無依規定清除;未清除者即得處罰鍰,限期改善則是主管機關得併為通知的措施,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再按次處罰。

所以「是否清除一般廢棄物」,即成為判斷的重點,並不是說只要帶狗狗外出大小便或餵食流浪動物就一定會被開罰。如果有確實清理,或是餵食後予以收拾餵食的物品,基本上應該是很難構成本條所要處罰的情形。餵食後遺留飼料、罐頭,則可能屬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所禁止之拋棄一般廢棄物行為,違反者依第50條第1項第3款處罰。

另外要注意的是,部分縣市的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也多在前開廢棄物清理法的架構下,另外設有自治條例,就自治條例的內容,也有提到應該要予以清除,或是攜帶寵物時應該添加適當防護措施(例如牽繩等),如果違反的話,也是有可能被開罰的!

這些都是存在於我們生活上的小小法規,雖然舉證及裁罰在現實上可能有困難或是比例上沒那麼多,但真的不代表主管機關不能開罰唷,畢竟法規都是真實存在且有效的。

如果有養寵物的,請善盡飼主的責任,盡量不要以放養的方式來飼養寵物,讓寵物隨意在外便溺,除了可能危害寵物的生命身體以外,也有可能觸犯前開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唷!

照片:每次看到貓貓或狗狗都會嘗試跟他們互動一下,不管是放養的或是流浪動物,雖然貓咪絕大部分都不會想要理我(哭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已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修正公布,罰鍰改為新臺幣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並按次處罰,本文原依修正前規定為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按日連續處罰,已依現行條文更新並標示節錄;另修正開罰須先經限期改善之錯誤說明,並補充餵食後遺留物品之適用條文;115年9月28日修正部分用語。)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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