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制拆除的房子,可以自行重建嗎?
被強制拆除的房子,可以自行重建嗎?
一、案例事實
阿原是房屋所有權人,在民國85年9月間,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許可、發給建造執照,而擅自在房屋屋頂,以鐵皮、鐵架及磚塊搭蓋棚架、磚牆壁體的違章建築(建築物A),於86年10月10日,經都市發展局以新違章建築查報,並於86年11月22日強制拆除完畢。阿原事隔多年後,於108年10月,再度未申請許可,在該房屋屋頂重行以金屬為建材,搭蓋1層違章建築(建築物B),經都市發展局認定為違建,阿原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 建築物A屬違章建築,依法得強制拆除。
- 1、違章建築之認定
依據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但合於第78條及第98條規定者,不在此限),建築物A屬違章建築。
- 2、認定為違章建築後之效果:
依據建築法第86條第1款之規定,違反建築法第25條之規定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50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 阿原重建建築物B之行為應負法律責任如下:
- 1、行政責任
建築物B同建築物A亦屬違章建築,主管機關依法得對阿原處以罰鍰,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建築物B。但同一重建行為如同時觸犯建築法第95條之罪,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原則依刑事法律處罰;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始得依同條第2項裁處罰鍰。勒令停工、強制拆除等措施,則依其性質另行判斷。
- 2、刑事責任:
建築法第95條規定,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二、結論
被強制拆除的房子,若違反規定重建,除行政責任外,建築法將法律責任升高至刑事責任,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同一重建行為如同時構成建築法第95條之罪,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原則依刑事法律處罰;罰鍰部分須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刑、緩刑等裁判確定後,始得依同條第2項裁處。此為許多民眾所不知,民眾應避免誤觸法網,不可不慎!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補充建築法第25條第1項但書;依行政罰法第26條補充同一行為刑罰與行政罰鍰競合之處理,並修正摘要中行政與刑事責任並罰之用語;115年9月25日於結論補充行政罰法第26條之競合處理。)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