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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當警察,可以穿警察制服上街嗎?

民國112年04月13日 · 林郁倫律師

新聞事實

據報載,日前有一位男子因太想當警察,穿著掛有兩線一星階級章的警用制服,穿著齊全配件,並且站在路口指揮交通,由於並非交整時間,附近派出所員警經過前往詢問瞭解單位,該男無法提出身分證明,並坦承自己假冒警察,隨即遭員警帶回派出所偵辦。

相關法條

刑法第158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刑法第159條(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40年度台非字第18號刑事判決(民國40年06月14日)

被告某甲夥同某乙,分別冒充刑警及憲兵,共同檢查某丙皮箱,前後詐取衣物,係共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及第339條第1項之罪,其中既有方法結果關係,且係連續犯罪,應依同法第55條、第56條,從一重處斷,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本則所稱牽連犯〔舊刑法第55條後段〕及連續犯〔舊刑法第56條〕,已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自95年7月1日施行,現行法不再適用。)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就公務員執行職務以及服飾、徽章或官銜等,不可以隨便冒用,否則可能會觸犯刑法,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是不具備公務員身分,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者,即可能觸犯本罪,如本案該男並不具備公務員身分,外觀上穿著警察制服指揮交通,即屬行使警察之職權。又如實際上非警察之人,身穿便服,於路邊隨機盤查路人,請求出示證件查核身分等,亦可能該當本罪。

目前實務上常見關於本罪的犯罪情形,多為詐欺集團成員於電話中假冒檢警並告知被害人:「被害人涉嫌洗錢案件,須提領金融帳戶內存款,交予書記官後轉交法院監管,否則將予以通緝或收押。」此時即可能該當本條,並可能同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之加重詐欺罪。

從新聞內容看來,不管對於公務員工作的內容多有熱情,仍須依循正當管道取得正式公務員身分後方得為之,以免誤觸本條規範。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加註所引最高法院40年度台非字第18號刑事判決之牽連犯、連續犯規定已刪除;摘要刑度改依刑法第158條條文,並補充可能同時涉犯之加重詐欺罪。)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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