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騷擾後的第一個小時:先做這 4 件事、別做這 3 件事
事件發生當下,思緒常陷於空白。被害人事後常感到懊悔的,往往是當下處理失當的若干動作。
性騷擾發生的當下,往往交雜著羞愧、憤怒,以及想立即清洗、刪除對話紀錄的衝動。理智上知道應保留證據,情感上卻難以做到。本篇將事發初期的行動,整理為「應做的四件事」與「應避免的三件事」,以及24小時至一週內的後續處理,供當事人或周遭親友參考。
事發初期:先處理這四件事
一、保留即時證據:對話截圖(含對方頭像、名稱、時間戳記),語音影像立即備份到雲端,現場遺留物(紙條、禮物、衣物)原樣保存,別清洗、別丟。
二、簡單記下細節:用紙或備忘錄把時間、地點、在場人、對方具體言行、自己的反應逐項寫下。記憶會隨時間扭曲,越早寫越接近事實。
三、找一位信任的人傾訴:家人、朋友、同事、心理師都可以。對方若親眼看到你事發後的情緒與身心狀態,日後可就其親自見聞作證,可作為補強證據;但若只是轉述你告訴他的事發經過,屬與被害人陳述同一來源的累積證據,刑事實務上不能作為補強證據。因此,自己的即時紀錄與客觀跡證仍是重點。
四、必要時就醫或諮商:有外傷立即驗傷;出現失眠、恐慌、無法工作,至身心科就診並請醫師於病歷具體記載與事件的關聯。診斷證明可作為身心受影響程度的佐證。
應避免的三件事
一、別立刻刪掉對話或現場跡證:一旦刪除難以復原,事件容易淪為各說各話。即使暫時無法面對,先封存、日後再決定是否使用。
二、別單獨與行為人對質:常見被反錄音、被反咬『自願』。必要的對話,宜有第三人陪同或全程錄音。自己是對話的一方、且非出於不法目的而錄下己方參與的對話,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不罰;錄音日後如何使用、能否公開,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
三、勿急於答應「私下了結」或「再給對方一次機會」:一旦以書面或口頭同意不予追究,日後啟動程序時,易遭抗辯「已同意和解」。在審慎考量前,不簽署任何文件、亦不作口頭原諒之承諾。
24 小時到一週內:把程序接上
可先依前一篇所述「場域、關係、時間點」三項判準,初步定位適用法律,再決定申訴窗口:職場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雇主知悉即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可向主管、人資或申訴管道提出;校園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至遲於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事件並由學校依法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第22條第3項);一般場合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第3項,按行為人身分決定受理機關: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或學校的,向該單位提出;行為人是機關(構)首長、部隊上校編階以上的主官、學校校長、機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的,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行為人不明或屬其他情形的,向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提出。必要時宜先進行法律諮詢,以免送錯窗口、延誤時效,並將重要證據同步備份至雲端及個人信箱。
也想表達的話
感受到被冒犯,即值得被認真對待,無須先說服自己「這是否真的構成」才能啟動程序。正式程序需要時間,但時效不會等待;而獨自承擔並非唯一選項,家人、朋友、心理師、社工、律師、性平委員會,都是可以尋求協助的對象。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修正傾訴對象之證據作用,區分親自見聞與轉述被害人陳述之不同;修正校園通報之主體與流程,並修正診斷證明之絕對化用語及錯字;對質時錄音之說明,改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不罰」之規定,並提醒錄音之使用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