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性騷擾申訴後,調查報告會怎麼認定我的案子?六種調查結果與處理選項
提出性騷擾申訴後,當事人常掛心的是調查單位會怎麼看待自己的陳述。依 113 年 3 月 8 日起施行的性騷擾防治法新制,受理申訴的單位調查後,會依衛生福利部公告的制式格式作成「申訴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書」,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中的調查結果共有六種選項,主管機關再提報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審議,作成調查結果之決定。本文說明這六種調查結果與處理選項、權勢性騷擾不得申請調解的設計,以及申訴當事人可以先準備什麼。
一、提出申訴之後,會發生什麼事?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4 條第 3 項,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者,向該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行為人不明或不屬前兩種情形者(例如一般民眾、民間企業受僱人),向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提出。受理單位(或主管機關審議會組成的調查小組)調查後,依同法第 15 條第 4 項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提報審議會審議後,依第 16 條第 3 項以書面通知調查結果之決定,申訴人及行為人不服,得依同條第 4 項提起訴願。了解這六種調查結果與處理選項,能幫助當事人理解自己案件的處境,也知道可以補強什麼。另依同法第 1 條第 2 項但書,屬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的事件,適用各該法律的程序。
二、調查結論的六種選項(含程序上的不予受理)
| 認定結論 | 大致情形 |
|---|---|
| 事證明確 | 行為人供認有性騷擾情事,且有監視器、對話紀錄、錄音、證人或其他被害人指述等佐證 |
| 尚屬事證明確 | 佐證足以認定;或行為人供認;或行為人否認/未到場,但被害人陳述較可信且有佐證 |
| 欠缺具體事證 | 申訴人陳述自相矛盾;或僅有被害人陳述、行為人未到場或否認、又無佐證 |
| 無具體事證 | 經勘驗警詢筆錄或相關佐證資料查察,未有性騷擾情事,不符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規定 |
| 難以判定 | 範本未列具體情形,由調查人員敘明理由(例如證據兩相對立、無從形成心證) |
| 不予受理 | 逾期申訴、不合程式未補正、撤回後再申訴等(性騷擾防治法第 14 條第 5 項) |
關鍵觀念:「事證明確」與「尚屬事證明確」的差別,主要在有沒有行為人供認、以及佐證的強度。這也是為什麼「保留證據」如此重要,對話紀錄、錄音、目擊者、其他被害人的指述,都可能讓案件從「欠缺具體事證」往「尚屬事證明確」移動。
三、為什麼權勢性騷擾不能申請調解?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8 條第 1 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者,限於權勢性騷擾以外的性騷擾事件;官方調查報告範本也明載「屬權勢性騷擾事件,不得進行調解」。
所謂權勢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2 項,是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換句話說,構成權勢性騷擾有兩個要件:兩造間存在權勢關係,而且行為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單純具備權勢關係,還不當然構成。
官方調查報告範本在「調解意願與是否停止調查」欄,列出五類不得進行調解的兩造關係:
- 師生關係
- 醫病關係
- 信(教)徒關係
- 上司/下屬關係
- 其他相類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關係
這五類是範本的實務分類;法條本身則列舉「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兩者大致對應但用語不同。當兩造屬於這類權勢關係,且行為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時,即屬權勢性騷擾事件,依法不得申請調解。
制度目的在於:這些關係本身存在權力落差,若允許調解,較弱勢的一方容易在壓力下「被和解」,因此法律將權勢性騷擾排除在主管機關的調解程序之外。至於其他性騷擾事件,依同條第 3 項,調解期間除依被害人的請求停止調查外,調查程序仍繼續進行。對被害人而言,這是一層保護,不會在主管機關的調解程序中被要求與權勢關係中的對方調解;當事人之間另行達成民事和解,則不在本條規範範圍內。
四、調查報告還會處理什麼?
除了認定結論,報告也會標註是否另涉性騷擾防治法的刑事與行政責任,例如:
- 第 25 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刑事責任,告訴乃論)
- 第 27 條:權勢性騷擾/一般性騷擾
- 第 28 條:機關、學校、僱用人未採取預防或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
- 第 30 條:行為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
第 28 條另課予機關、雇主自身責任,公司或單位是否妥善處理,也會受到檢視。
五、給申訴當事人的提醒
- 保留證據:對話、錄音、目擊者、就醫或求助紀錄,都可能影響調查結果。
- 確認關係屬性:若與行為人屬上述權勢關係,且對方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可主張屬權勢性騷擾,依法不在主管機關調解程序之列。
- 理解調查報告不等於終局:調查報告是處理建議,最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審議會審議後作成決定,不服得提起訴願;申訴調查與刑事、民事程序也是不同軌道,一個程序的認定不必然決定其他程序的結果。
- 必要時尋求協助:性騷擾申訴程序涉及證據與時效,律師或專業團體能協助釐清。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說明六種調查結果屬調查單位之處理建議(正文並將「認定級距」改稱「調查結果與處理選項」,因其中「不予受理」屬程序處理),由主管機關經審議會審議後作成決定,並補充申訴受理單位與救濟途徑;權勢性騷擾部分改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說明不得申請調解之範圍,刪除「不能和解」之說法;另依官方範本修正「無具體事證」「難以判定」及權勢關係之寫法,並補正第25條之主觀要件與告訴乃論;115年9月25日修正標題(原標題:「提出性騷擾申訴後,調查報告會怎麼認定我的案子?六種認定級距一次看懂」);115年9月28日再修正標題(原標題:「提出性騷擾申訴後,調查報告會怎麼認定我的案子?六種調查結果與處理選項一次看懂」)。)
晴晞法律事務所|林郁倫律師
本文整理之法律見解僅供一般參考,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