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是敵人也是朋友
申訴、告訴、損害賠償三條時間軸線,起算點和期間各不相同。搞懂它,時效就從壓力變成你的依靠。
當事人初次諮詢時,常會問:「這件事過了這麼久,還來得及嗎?」時效雖然帶有期限與倒數的意味,但換個角度看,它也劃出一條清楚的邊界,在這條線之內,制度仍站在被害人這一方。
性騷擾事件在法律上同時牽動三條時效軸線:行政申訴、刑事告訴、民事損害賠償。三條線的起算點、期間、例外都不一樣。民國112年8月性平三法修正、主要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後,申訴期間的計算大幅調整,不少當事人對新制還很陌生。本篇將三條線分別說明,並回答兩個常見問題:權勢性騷擾為什麼放寬到三年?未成年被害人的成年後三年怎麼算?
先說明一個用語:三法的行政程序用詞不同,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用「申訴」,性別平等教育法用「申請調查或檢舉」。以下引述時,以各該法條的原始用語為準。
一、三條時效軸線,先分清楚
行政程序:在職場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提出申訴;在校園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申請調查或檢舉;在一般場合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提出申訴。目的是啟動調查、追究行政責任、爭取懲處與補救。
刑事告訴:針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或刑法強制猥褻等罪,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目的是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向行為人或雇主請求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等。三條線各有各的時效規則,選擇走哪一條,即決定了起算點與期間。
二、性平三法的行政程序期間
112年修法後,三部法律的行政程序期間都重新設計,依行為人身分、有無權勢、被害人年齡分級。先看職場: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的申訴期間。依該條,原則上應向雇主提出申訴;下列期間,是依但書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的期限:
一般(非權勢)情形:自知悉有該行為時起2年內,或自行為終了時起5年內。
權勢性騷擾:放寬為自知悉時起3年內,或自行為終了時起7年內。
對方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離職後1年內仍得申訴;但行為終了已逾10年者,不得申訴。
性騷擾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之日起3年內提出;但依前述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一般場合的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新制架構與工作法類似(工作法的客觀期間自行為終了時起算,本法自事件發生之日起算):一般情形知悉起2年、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擾知悉起3年、發生起7年;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但依前述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校園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申請調查或檢舉;與前兩法不同,這部法並未就申請調查訂定期間限制,事件縱然相隔多年仍得提出,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後,依第32條第1項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是否受理。
三、刑事告訴的六個月,特別要盯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
這裡有一個常見誤解需要釐清:權勢性騷擾雖然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利用權勢或機會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度加重,但告訴期間並沒有跟著放寬,仍然是6個月。行政申訴可以放寬到3年,刑事告訴卻只有6個月,這正是容易被忽略、風險也較高的時間差。
另外,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原則上屬非告訴乃論,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80條計算,不受6個月限制;但依刑法第229條之1,對配偶犯本罪須告訴乃論,配偶間的被害人仍應留意6個月的告訴期間。
刑法第80條於民國115年7月22日修正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第2項自公布日施行,增訂第3項,規定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或第348條第2項第1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同條第1項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依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2項,該項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適用修正後的規定,不適用同法第8條之1比較新舊法從優適用之規定。
滿20歲前不計入,是追訴權時效期間的計算方式,不影響告訴乃論之罪6個月告訴期間的計算。
這裡的20歲,與第六節以民法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日起算的申訴期間不同,兩者分屬刑事追訴權時效與行政申訴期間,應分別判斷。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不在該項列舉範圍內。
一個行為到底構成強制觸摸罪還是強制猥褻罪,涉及違反意願的方法強度認定,個案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
四、民事損害賠償的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在職場事件中,雇主若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的立即有效糾正補救義務,被害人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消滅時效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0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行為時起10年,期間長度與民法第197條相同,但依據是性別平等工作法自己的規定。
五、權勢性騷擾為什麼放寬到三年
112年修法大幅拉長權勢性騷擾的申訴期間,立法理由講得很清楚:權勢性騷擾的被害人,往往因為顧慮工作、學業、生計、職涯發展而難以在短時間內站出來。放寬到知悉起3年、發生起7年,就是要給被害人足夠的時間,去評估後續行動。
至於什麼是權勢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項,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簡言之,即行為人對被害人握有某種上對下的影響力。
六、未成年被害人的成年後三年怎麼算
未成年被害人的申訴期間,自成年日(依民法第12條滿18歲)起算3年。舉個例子:事件發生時被害人14歲,成年日是18歲生日,申訴期間算到21歲生日的前一日為止。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但書,若依一般規定計算的申訴期限較長,則從其規定。
修法前較難處理的困境是:被害人在未成年時遭受性騷擾,因為年齡、家庭壓力、對權威的恐懼而無法提出,等到成年、有能力處理時,原本的申訴期間往往已經屆滿。新制即是為了補上這個缺口。
七、兩條線都能走,先處理哪一個
實務上常被問:刑事告訴6個月、行政申訴2到3年,同一件事兩條線都能走,順序怎麼排?建議的處理順序如下:
先確認刑事告訴期間是否還在6個月內。若已接近尾端,應優先提出刑事告訴以保全追訴,這是最容易屆滿、最不宜延宕的一條。
行政申訴期間較長,可以和刑事告訴並行提出,不必等刑事結果。民事損害賠償則可在刑事或行政有初步結果後提出,也可以同步進行。
三條程序各自獨立,彼此不當然拘束;但事實認定上,刑事判決、行政調查報告都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重要證據。
八、小結
時效的存在,對被害人是壓力,也是制度給出的清楚邊界。新制把權勢性騷擾放寬到3年、未成年放寬到成年後3年,已經大幅彌補過去的困境,但它終究不是無限期。
只要還在期間內,及早準備、及早啟動,是避免「想追究時已逾期」的關鍵。至於你的個案究竟適用哪一條時效、起算日怎麼判斷,受事實細節影響很大,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第二、六節未成年被害人申訴期間補正「依前述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之但書,並修正性騷擾防治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期間起算之比較;115年9月28日依刑法第80條115年7月22日修正補充第三節追訴權時效之說明,並修正部分用語。)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