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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申訴書如何走完全程

民國115年07月14日 · 林郁倫律師

從申訴、調查到審議或申復,性騷擾案件要過的關卡

一件性騷擾申訴,從遞出那一刻到最後拍板定案,通常要走過好幾道關卡。以性騷擾防治法為例,路徑是申訴 → 調查 → 提報審議;職場與校園案件則依各自的法律進入不同的調查、決定及救濟程序,外部申訴、申復也並非每案必經。以下將這趟「全程」逐關說明。

一、一般場所:性騷擾防治法的流程

第一關,申訴。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被害人應在知道性騷擾事件後2年內提出申訴;如果是權勢性騷擾,則是知道後3年內。但有個總期限:從行為發生那天起算,超過5年(權勢性騷擾為7年)就不能再提了。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但依前述規定有較長的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可以受理的機關,包括行為人所屬的機關、部隊、學校、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二關,調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5條第1項,受理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應開始調查,並應在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而且要通知當事人。

第三關,提報審議。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或警察機關完成調查後(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機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等情形,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會組成調查小組調查),要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騷擾防治法》第15條第2項、第4項)。

第四關,審議或重行調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6條第1項,主管機關接到報告後,應提報審議會審議;審議會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指派3到5位委員組成調查小組「重行調查」後再審議。這個調查小組的女性代表一樣不能少於總數的二分之一。(各地方依《性騷擾防治法》第6條設有「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負責這一關。)

二、職場: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流程

第一關,內部申訴(原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本文,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原則上要先向雇主提出申訴。

第二關,雇主調查。依同法第13條第2項,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同條第3項並要求雇主查證時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內部依規定應設申訴處理單位者,其人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的專業人士。具體程序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辦理。

第三關,外部申訴(例外)。第32條之1但書規定,有兩種情形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一是被申訴人就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二是雇主沒處理,或當事人不服雇主所做的調查或懲戒結果。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遭最高負責人性騷擾者,另依第32條之3第1項向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

第四關,地方主管機關處理。依第32條之2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9條,地方主管機關應在收到申訴書後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調查時可請專業人士或團體協助,必要時請求警察機關協助。其中因雇主未處理或不服雇主調查、懲戒結果而受理的案件,經認定性騷擾成立或原懲戒結果不當,可命行為人的雇主在一定期限內採取必要處置;另可依罰則裁處罰鍰。

三、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流程

第一關,申請調查。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校園性別事件的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可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如果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校長,要向學校的主管機關申請。任何知情的人,也都可以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

第二關,受理通知。依第32條第1項,學校或主管機關接到調查申請或檢舉後,應在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第三關,性平會調查。依第33條,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性平會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如果行為人是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則應成立調查小組且成員全部外聘。期限為受理後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延長兩次、每次不超過1個月(第36條第1項)。另須注意: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9條,性平會的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有沒有走司法程序影響,也不會因為行為人喪失原本身分(例如離職、退學)就中止。

第四關,申復。對處理結果不服的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寫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如果行為人是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申請人或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申復。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2條,收件的專責單位要組成審議小組,在30日內作成附理由的決定。如果發現原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出現足以影響原認定的新事實、新證據,可以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四、各層關卡背後的共通邏輯

三套流程設計雖然各有差異,但共通的邏輯有三條。第一是「多一層檢視」:各法都設有調查後的檢視程序,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由主管機關提報審議會審議,職場與校園案件另有外部申訴或申復途徑;部分案件則由外部機關直接受理或調查。第二是「時程明定」:受理通知、調查、申復或重行調查都有期限,當事人的權益不會被無限期拖著。第三是「重啟要件」:審議會認為有必要可以命重行調查;申復審議結果若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也能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第3項)。

五、審議委員眼中,哪些報告會被退回

站在審議委員的角度看,原本的調查結論之所以被認為要重查、或申復程序被撤銷重做,常見的類型可以歸納成四種:

.程序瑕疵:該迴避的沒迴避、調查單位的組成不符性別比例或專家學者比例。

.證據不具體:監視錄影沒附卷或附了不清楚、當事人在筆錄裡提到的證據沒去追問。

.認定理由跳躍:引完證據就直接得出結論,中間缺了「事實認定」到「法律適用」的論述橋樑。

.新事證出現:原調查時沒提出或沒調取的事證,到了審議或申復階段才浮現。

(以上是類型化、去識別化的整理,不指涉任何特定個案。)

六、每一關,當事人都有不同的權利

各層關卡的設計,反映出性騷擾事件的複雜,以及保障當事人權益的需要。每一層的時效、要件、權責都不相同,當事人在不同階段也享有不同的程序權利。釐清這趟全程的脈絡,遇到事件時方能判斷自己處於哪一關、下一步可主張什麼。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第一節提報審議之調查主體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5條改寫,並補充未成年被害人之申訴期間及較長期限從其規定之但書;第二節雇主調查義務補正以接獲申訴而知悉為前提;摘要、前言及第四節改寫各制度關卡之說明,外部申訴、申復並非每案必經;第四節申復後重新調查之要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第3項補正為「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第二節補充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遭最高負責人性騷擾之申訴管道(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第四節修正各法檢視程序之說明,部分案件由外部機關直接受理或調查。)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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