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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帳戶為什麼被凍結?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告誡帳戶的區別

民國115年09月16日 · 林郁倫律師

帳戶突然不能用,先分清楚是哪一種

帳戶無法轉帳、提款卡失效、匯入的款項被退回,先不急著在銀行櫃檯爭執,第一步是確認帳戶被列入哪一種管制。實務上常見的態樣有三種: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告誡帳戶。三者的法源、發動機關、限制內容、期間與解除路徑都不同;定性錯了,後續救濟就會走錯方向。

三態樣對照表

項目 警示帳戶 衍生管制帳戶 告誡帳戶
法源 銀行法第 45 條之 2 授權訂定之「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款 同辦法第 3 條第 2 款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及其第 6 項授權訂定之管理辦法
發動機關 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 銀行就警示帳戶開戶人名下其他帳戶採取管制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
限制內容 全部交易功能暫停,匯入款項退匯 暫停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等電子功能,匯入款項退匯;臨櫃不在暫停之列,惟銀行得要求證明交易合理性,無法說明得拒絕交易 有法定繳費例外(詳下文);ATM 每日轉帳、提領上限各 1 萬元(金融卡消費扣款併計),不得以網路銀行等電子銀行業務辦理支付或轉帳,臨櫃得被要求說明交易合理性
期間 自通報起算逾 2 年自動失效,延長以 1 次及 1 年為限 隨主警示帳戶連動 自裁處告誡之日起算 5 年;期間內再犯者,自屆滿之翌日起重新起算 5 年
解除路徑 主要為原通報機關通報解除,或期限屆滿(另有緊急通報公文書逾期未送達之例外) 銀行查證異常情形消滅即解除,實務隨主警示連動 期間屆滿;不服處分循訴願救濟

警示帳戶:法院與偵查機關通報的全面凍結

誰可以把帳戶列為警示

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款,警示帳戶是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列為警示的存款帳戶。發動者是這三類機關,銀行只是執行通報的一方。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9 條第 4 項並明定,司法警察機關因調查詐欺犯罪,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帳戶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所以對列警示有疑義,向原通報機關反映才有實益(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參照),與銀行行員爭執通常沒有結果。

限制內容:全面暫停

依同辦法第 5 條,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後,銀行應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不只提不了錢,別人匯進來的款項也進不了帳戶。

期間:逾 2 年自動失效

依同辦法第 9 條,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 2 年自動失效;原通報機關認有繼續警示必要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延長以 1 次及 1 年為限,換算下來警示狀態最長 3 年。解除主要依同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有兩條路徑:原通報機關通報解除,或警示期限屆滿。另依同辦法第 3 條第 3 款,重大緊急案件雖得先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通知,仍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銀行,逾期未送達者,銀行應先與原通報機關聯繫後解除警示帳戶。刑事警察局「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所列解除原因代號共 14 種,其中數類不必等刑事判決確定即可申請,是另一個完整的題目。

衍生管制帳戶:名下其他帳戶的連動管制

一個帳戶警示,其他帳戶跟著受限

依同辦法第 3 條第 2 款,衍生管制帳戶是警示帳戶開戶人所開立的其他存款帳戶,並包括依同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5 款但書規定所開立的存款帳戶。被通報的明明只有一個帳戶,卻發現名下各銀行帳戶都出狀況,原因通常在這裡。

限制較輕:臨櫃仍可辦理,但要說明得清楚

依同辦法第 5 條,衍生管制帳戶暫停的是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同樣退匯;但臨櫃交易不在暫停之列,親赴銀行櫃檯仍可辦理。惟依同條規定,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匯款時,銀行得要求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之合理性,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銀行得拒絕該筆交易;臨櫃並非完全不受影響。

解除:隨主警示連動

依同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衍生管制帳戶經銀行查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應即解除限制;衍生管制帳戶以開戶人名下有警示帳戶為前提(同辦法第 3 條第 2 款),主警示帳戶解除後,通常即屬異常情形消滅。

告誡帳戶:交付帳戶遭警察機關裁處的行政管制

什麼情況會被告誡

依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1 項,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的金融帳戶、虛擬資產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提供他人使用,除非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違反者,依同條第 2 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例如求職或辦貸款時被要求交出帳戶,帳戶淪為詐騙集團收款工具,刑事部分縱使獲不起訴,行政上仍可能收到告誡處分書,帳戶功能隨之受限。

限制內容:低度使用,不是全面凍結

依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下稱告誡管制辦法)第 6 條第 1 項,以銀行存款帳戶為例,除繳交公用事業費用(如水、電、瓦斯)、稅款、罰金、罰鍰、滯納金外,受三項主要限制:一是每個帳戶的晶片金融卡於自動化服務設備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新臺幣 1 萬元,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含行動金融卡)與這個額度併計;二是不得透過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電話(語音)銀行,或將帳戶連結各式支付平臺等電子銀行業務,辦理支付或轉帳;三是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匯款時,銀行為執行加強身分確認或持續審查,得要求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之合理性,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得拒絕交易。電子支付帳戶另依同條第 2 項有其各自的額度限制。依告誡管制辦法第 4 條,限制效力自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日起算 5 年;期間內再犯者,自屆滿之翌日重新起算 5 年。

與警示帳戶的四點差異

  1. 性質不同:警示是法院與偵查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所為的通報措施;告誡是警察機關的行政處分。
  2. 限制程度不同:警示帳戶全部交易功能暫停;告誡帳戶保留小額與臨櫃的使用空間。
  3. 期間不同:警示逾 2 年自動失效,延長以 1 次及 1 年為限;告誡的限制自裁處日起算 5 年,期內再犯重新起算。
  4. 救濟途徑不同:警示循解除事由向原通報機關辦理;告誡處分不服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

新法後的銀行自主控管與圈存機制

113 年公布、115 年 1 月 21 日修正公布第 7 條至第 11 條等條文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加入兩個新層次。其一,依該條例第 8 條,銀行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異常帳戶,得自行採取暫停存入或提領、暫停部分或全部交易功能等控管措施,不以偵查機關通報為前提;帳戶暫時不能用,未必已被列為警示帳戶,也可能是銀行端的自主控管。其二,依同條例第 10 條,銀行接獲司法警察機關的聯防通報時,應將通報款項圈存並持續監控;依配套訂定的「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30 條,司法警察機關須在圈存時點起算 48 小時內通知列為警示或解除圈存,逾時銀行逕予解除圈存。圈存與誤圈的救濟細節,屬解除實戰的範圍。

怎麼確認自己的帳戶狀態

  • 調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個人信用報告,末頁「表 Z5 通報案件紀錄」會記載警示通報情形。
  • 親赴銀行臨櫃詢問。一般情形下,銀行是依原通報機關的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辦理解除,不是自行決定解除與否的窗口;但銀行可告知通報機關為何,後續即可向原通報機關查明列警示的原因;依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銀行於必要時應提供協助。

結語:先定性,再談解除

救濟的第一步是定性:確認帳戶是警示、衍生管制還是告誡,取得通報機關或處分機關的資訊,再依各自的路徑處理。警示帳戶的 14 種解除事由與申請五步驟,留待系列篇二;帳戶內款項的發還程序與告誡處分的訴願救濟,留待系列篇三。情況涉及刑事偵查進行中,或不確定自己該當哪一種態樣時,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摘要補註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原條號(第15條之2);警示帳戶解除原因之種數,改標明出自刑事警察局「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所列代號;衍生管制帳戶之解除,改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第10條第2項說明;並補註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沿革;115年9月28日修正標題(原標題:「我的帳戶為什麼被凍結?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告誡帳戶一次分清楚」)。)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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