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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被凍結(警示),要怎麼解除?

民國112年06月01日 · 林郁倫律師

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為了協助詐欺被害人追回款項,即時凍結相關帳戶係十分重要且有效的手段,很多人即因涉及詐欺案件而名下帳戶遭到凍結,雖然最終不一定會被認定有罪,然而現代人不論是領取薪資、繳交貸款、信用卡扣款、行動支付等多與銀行帳戶綁定,無法使用銀行帳戶將導致生活上極大困擾,本文將介紹政府機關凍結個人帳戶之法律依據,以及在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申請解除。

一、相關法律規範

警示帳戶的設置涉及兩套法律機制,分別說明如下。

1、銀行法第45條之2第2、3項(金融機構對異常帳戶的基本授權)

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依照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訂定之「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明定警示帳戶的認定標準、暫停功能範圍及解除程序。

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4項(司法警察機關主動通報警示)

司法警察機關因調查詐欺犯罪,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

上述三項共同構成警示帳戶制度的法律基礎。需注意的是,洗錢防制法第22條所定「告誡處分」,係針對無正當理由將帳戶交付、提供他人使用之行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的行政處分,與詐欺案件的警示帳戶機制屬不同制度,兩者不可混用。另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銀行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異常帳戶,亦得自行採取暫停存入或提領、暫停部分或全部交易功能等控管措施,帳戶暫時不能用,未必已被列為警示帳戶。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與告誡帳戶三者的法源、限制內容與解除路徑各不相同,可先參考〈我的帳戶為什麼被凍結?〉確認帳戶所處狀態。

二、警示帳戶與衍生管制帳戶的區別

一般民眾所稱帳戶被凍結無法使用,實際上依照上揭管理辦法,可細分為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2種,效果也有些微不同。

  • 1、警示帳戶
  • 定義: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 效果: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並依主管機關規定通知其指定之機構(115年8月31日修正)。
  • 2、衍生管制帳戶
  • 定義: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包括依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5款但書規定所開立之存款帳戶(即名下已有警示帳戶未解除,仍因薪資轉帳需要、經銀行核貸撥款或其他法律規定而例外開立之帳戶)。
  • 效果: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匯款時,銀行得要求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之合理性,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銀行得拒絕該筆交易(115年8月31日修正新增)。

三、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 到期自動解除

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2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1次及1年為限。

  • 申請解除
  • 1、銀行依照前揭規定,僅係被動接受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或解除警示,故警示帳戶之開戶人對其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如有疑義,應由開戶人洽原通報機關處理,銀行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
  • 2、因目前多數詐欺案件被害人第一時間均係前往警局報案,故帳戶遭警示多係由司法警察機關於受理案件時向銀行通報而警示,因此若欲申請解除警示,亦多向司法警察機關為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網站上即有「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可供下載填寫。
  • 辦理方式:填寫申請書一式兩份,親赴警察機關辦理,並檢具相關證明及文件資料。
  • 可申請解除警示原因如下(刑事警察局申請書現行列有14種解除事由,以下為常見類型;完整分類與申請步驟另見本系列後續篇):
  • 案件已確定:所涉及之刑事詐欺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緩起訴處分(如附條件應執行完畢)、有罪判決但執行完畢(包含假釋)、緩刑宣告(如附條件應執行完畢)。
  • 遭冒名申辦開戶: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聯徵中心之信用報告書辦理。
  • 帳戶(含法人帳戶)遭他人盜用: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主動接受調查。
  • 帳戶(含法人帳戶)遭誤設警示:遭誤設者可申請,或司法警察機關自行發現誤設則可再通知金融機構解除警示。
  • 帳戶(含法人帳戶)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遭警示,或帳戶未交付他人遭利用:如最常見之三角詐欺,申請人可檢附相關文件接受調查,但若係因「求職」、「代辦貸款」、「租借帳戶」或其他類似原因,將帳戶交予他人而遭警示者,仍應待案件裁判確定後,始得解除。
  • 公司帳戶(含虛擬帳號)遭通報警示:若檢附文件經調查為正常營運公司未直接涉及詐欺案件則可依申請書解除警示,如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公司。

四、結論

若帳戶涉及刑事詐欺案件,大部分狀況均須待案件結束後始得向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但案件調查往往歷時長久,對個人生活會導致極大困擾,所以若為三角詐欺或單純商業糾紛,甚至是無辜遭誤設警示帳戶,均可備齊相關證據試著先申請解除警示,而若係不確定通報警示的機關為何者,亦可向銀行詢問後再向該管通報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此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施行後,另有銀行圈存、誤圈補救與被害人款項發還的配套程序,帳戶暫停使用時先確認所處狀態,再選擇對應的救濟途徑,詳見文末完整指南所列篇一。

完整指南:本文初稿寫於民國112年6月、其後曾局部更新;「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已於115年8月31日再修正。晴晞另撰有警示帳戶系列文章,篇一〈我的帳戶為什麼被凍結?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告誡帳戶的區別〉完整比較三種帳戶管制態樣的法源、限制內容、期間與解除路徑,銀行自主控管與圈存機制亦見該篇;解除申請的14種事由與步驟、帳戶內款項的發還程序與告誡處分的訴願救濟,將於系列後續篇陸續刊出。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警示帳戶之效果依115年8月31日修正之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第2目更新;摘要改為分別說明警示之依據與解除之途徑;115年9月28日配合警示帳戶系列篇一修正標題,更新所引篇名。)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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