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帳戶怎麼解除?14 種事由、5 類免等判決、申請五步驟
先講結論:警示帳戶的解除主要有兩條路,原通報機關通報解除,或警示期限屆滿自動失效(另有緊急通報之公文書未依限送達的例外,詳下)。一般情形下,銀行依原通報機關的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辦理解除,帳戶持有人直接找銀行爭執,通常只會得到「請洽通報機關」的回覆。想主動解除,重點在於讓原通報機關願意發函,而現行制度已就特定情形設有不必等刑事裁判確定即可申請的途徑。以下整理官方申請書的 14 種解除事由、5 類免等判決情形與申請流程。
至於帳戶為什麼被凍結,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與告誡帳戶怎麼區分,本系列篇一〈我的帳戶為什麼被凍結?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告誡帳戶的區別〉有完整說明。
解除的兩條主要路徑
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115 年 8 月 31 日修正發布,自發布日施行)第 10 條第 1 項,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原通報機關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另依同辦法第 3 條第 3 款,通報屬重大緊急案件者,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通知,並應於通知後 5 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銀行,「逾期未送達者,銀行應先與原通報機關聯繫後解除警示帳戶」。這是前述兩條路徑之外,由銀行依法主動處理的例外情形。
警示期限依同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自通報時起算,逾 2 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也就是說,不主動處理,最長可能被警示 3 年。
開戶人對帳戶被列為警示有疑義,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也定有途徑:洽原通報機關處理,銀行於必要時應提供協助。銀行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115 年 1 月 21 日修正公布)第 8 條第 1 項後段自主控管而通報司法警察機關者,司法警察機關應於合理期間通知銀行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同條例第 9 條第 1 項)。
官方申請書的 14 種解除事由
刑事警察局「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現行版自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起適用,解除原因分為 14 種代號:
| 代號 | 事由 | 性質 |
|---|---|---|
| A | 不起訴 | 裁判結果類 |
| B | 無罪 | 裁判結果類 |
| C | 罰金 | 裁判結果類 |
| D | 判刑執行完畢 | 裁判結果類 |
| E | 緩起訴 | 裁判結果類 |
| F | 緩刑 | 裁判結果類 |
| G | 保護處分 | 裁判結果類 |
| H | 一般商業交易糾紛 | 免等判決類 |
| I | 冒名申辦 | 免等判決類 |
| J | 存款帳戶遭盜(利)用 | 免等判決類 |
| K | 系統維護更正 | 免等判決類 |
| L | 其他 | 視個案認定 |
| M | 警示期滿 | 金融機構專用 |
| N | 公司戶(含虛擬帳號) | 公司戶專用 |
其中 M 是金融機構於警示期滿時使用的代號,民眾不會用到;一般民眾申請,多落在 A 至 G 的裁判結果類,或 H 至 K 的免等判決類(性質分類係參照刑事警察局申請書填寫說明整理)。
裁判結果類:單一窗口,不必回原通報分局
相關案件均已裁判確定,並備妥所屬解除事由的司法文書者,可依單一窗口原則,親自前往任一警察分局偵查隊或刑事警察大隊申請,不限原通報的分局;同一帳戶涉及多案時,應確認各案均符合解除條件。依申請書填寫說明,此處的裁判確定包括案件經法院或檢察署判決、裁定及處分後確定,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不必另取得法院判決。攜帶國民身分證與該當事由的司法文書(不起訴處分書、判決書、執行完畢證明等),現場填寫申請書辦理;各代號實際應備文件,以受理單位說明為準。
不必等裁判確定即可申請的五類情形
依刑事警察局說明,除裁判結果類外,下列五類情形也可申請解除,經警方查證屬實後依法解除,不必等刑事裁判確定;申請書填寫說明就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及帳戶未交付他人而遭利用者,規定經調查研判帳戶無繼續遭利用於詐欺犯罪之虞,並記明警詢筆錄後,得解除警示:
- 一般商業交易糾紛:例如網路買賣出貨遲延遭買方報案,事後雙方已釐清或和解。由案件管轄分局偵查隊受理;受理分局應於確認管轄機關後 3 日內完成移轉管轄,移轉前由受理報案機關辦理。佐證文件如和解書、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出貨證明。
- 三方詐騙:帳戶持有人因他人的詐騙安排被動捲入金流,仍須由警方查明實際交易與帳戶使用情形。
- 遭小額匯款騷擾:帳戶遭他人以小額匯款騷擾,致被通報為警示帳戶。
- 存款帳戶遭盜(利)用:帳戶或個人資料遭他人冒用申辦、盜用交易。
- 行政程序或資料登錄錯誤:即俗稱的誤設警示,向原設定分局或戶籍地、現住地分局申請更正。
本節五類係依刑事警察局對外說明整理,與前表 H 至 K 四個代號並非一對一對應;申請書填寫說明另就冒名申辦、帳戶遭盜用、誤設警示、一般商業交易糾紛與公司戶,分別規定受理分局與應備文件。能否解除,仍須由警方依各類情形調查認定。佐證文件備得越齊全,警詢筆錄越能一次記明清楚,解除程序就越順利。
提醒:交付帳戶的情形不在前述免等裁判確定的申請範圍
求職受騙交付存摺、辦貸款被要求提供帳戶、出租出借帳戶等情形,縱使自認同為被害人,也不適用前述申請途徑,仍應待裁判確定後依裁判結果類辦理。這類案件同時涉及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的告誡處分或刑事責任,處理上另有考量,救濟途徑見本系列篇三。
申請五步驟
第一步,確認自己被誰通報、原因為何。向聯徵中心申請個人信用報告,其中「表 Z5 通報案件紀錄」會列出通報機關;臨櫃向銀行詢問也可得知通報機關。
第二步,對照 14 種代號判斷所屬事由,準備身分證明文件與對應的司法文書或佐證資料。
第三步,前往警察機關辦理。裁判結果類向任一分局偵查隊或刑事警察大隊申請;免等判決各類依情形向不同單位申請: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向案件管轄分局偵查隊,冒名申辦與帳戶遭盜用向戶籍地分局偵查隊,誤設警示向原設定分局或戶籍地、現住地分局偵查隊,並配合調查製作警詢筆錄。
第四步,警察機關審核通過後發函銀行,銀行端與警察機關端兩套系統分別辦理解除。
第五步,確認銀行端與警察機關端的警示解除作業均已完成,再向銀行確認功能恢復情形;如另有告誡、扣押或其他控管,仍須分別處理。解除作業所需時間依銀行作業而定,完成後可再調閱聯徵報告,確認揭露狀態已更新。
解除之後:聯徵紀錄的揭露規則
警示期間,聯徵中心揭露通報紀錄,自通報日起至解除日止,最長 2 年,經延長者最長 3 年。解除後分兩種情形:不起訴、無罪、一般商業買賣糾紛、冒名申辦、帳戶遭盜用、誤設警示等類型,自解除日起不再揭露;罰金、判刑執行完畢、緩起訴、緩刑、保護處分等類型,自解除日起再揭露 1 年,且最長不超過自通報日起 2 年。信用紀錄的揭露有明確期限。
誤圈存的救濟:48 小時規則
帳戶款項因聯防機制被圈存者,依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115 年 7 月 20 日全文修正發布)第 30 條,原通報的司法警察機關應於圈存時點起算 48 小時內,通知銀行列為警示或解除圈存;銀行在時限內未接獲列警示的通報,逕予解除圈存。銀行經審慎查證確定帳戶無不法或異常情事,也得提前解除。
對圈存有疑義,依同辦法第 33 條由開戶人洽原通報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若事後查證並無詐騙事實,卻因圈存導致票據退票,銀行應協助向台灣票據交換所申請註銷退票紀錄,或協助其他補救措施。
小結
警示帳戶的解除有明確的官方程序:查明通報機關、對照事由代號、備齊文件向警察機關申請,符合免等判決五類者更不必苦等裁判。至於帳戶裡的錢怎麼拿回來、款項遭檢察官扣押怎麼辦、告誡處分如何救濟,本系列篇三接續說明。事由該當與否、案件仍在偵查中或解除申請遭拒等情形,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