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被用於詐欺、遭列幫助詐欺被告時的偵查應對
現行司法案件量每年都在不斷增加,如何能在案件海中凸顯案件的特質,爭取有利或相對有利的結果,是律師能夠幫有需求的民眾來做爭取的。
開庭十分鐘,臺上臺下十年工。
案件體質固然重要,但開庭前如何想過案件以及題目的演練提示,都是偵查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多一分準備,少一分缺憾。
是我幫委任人處理事務的時候會放在心中的標準,如果有一些疑慮需要提出說明,我都會盡量寫在書狀裡面去提出。
以免收受不利益結果的時候,會覺得有些缺憾,或者是覺得是不是因為少了這一步,才導致會有不利益的結果。
只有盡力過後,真的沒有其他辦法,才比較能接受結果。
畢竟幫助詐欺所牽涉的內容,不是只有一開始的本案而已,這個案子除了第一個案子外,後來還陸陸續續出現了其他的被害人在臺灣其他縣市提告,要將這部分的事證,提交給最先繫屬的地檢署,再請求地檢署一併處理,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一個帳戶內所集中的金額,因為金流來自於不同被害人,被害人在不同縣市提告的結果,就是被告本身會需要到各縣市去說明,光跑警局就飽了。
一時輕率的後果是非常可怕的,現在詐騙非常猖獗,除了故意賣帳戶的行為以外,因為想要借貸、想要找工作等情,導致自己的帳戶自己被騙而變成人頭帳戶的被告也不在少數,如何去好好說明這整件事情的發生過程及結果,就成為偵查當中的重點。
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及早釐清事實經過,才會有一定的答辯方向。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刪除個案處理結果之敘述,修正摘要中遭列為被告之用語及錯字;115年9月25日修正標題(原標題:「幫助詐欺案件不起訴處分」)。)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