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系列十:國民法官審理程序
經過職業法官準備程序之整理,及選任程序組成國民法庭後,所進行之審理程序,與一般刑事訴訟之通常訴訟程序有很大的不同,就相關的訴訟程序進行,也需要有基本的認識,這樣於擔任國民法官時,才不會顯得慌亂。
國民法官法所規定之審判期日程序及內容簡介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宣誓(第65條第1項)後,由審判長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以下事項為審前說明(第66條第1項)
- 1、國民參與審判之程序。
- 2、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權限、義務、違背義務之處罰。
- 3、刑事審判之基本原則:緘默權、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自由心證、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等原則。
- 4、被告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
- 5、審判期日預估所需之時間。
- 6、其他應注意之事項。
- 朗讀案由,並對被告為人別訊問,確認被告身分。
- 由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 由審判長對被告為下列權利告知
- 1、被告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 2、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 3、被告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 4、被告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開審陳述
- 1、開審陳述內容
- 說明待證事實。
- 說明調查證據程序中,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 說明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 2、先由檢察官為開審陳述後,再由被告及辯護人為之。
- 調查證據
依照準備程序後排定的審理計畫,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雙方就聲請調查的證據為調查,以供國民法官法庭認定事實
- 言詞辯論
- 1、辯論順序
- 就事實及法律(即認定是否有罪)為辯論
- 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陳述意見
- 就科刑範圍(即如為有罪應如何判刑)為辯論
- 2、辯論次序:檢察官、被告、辯護人。
- 終局評議
- 1、原則上在辯論終結後立即為評議
- 2、由國民法官法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為討論
- 宣示判決、交付判決原本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依國民法官法第65條、第66條第1項補充宣誓程序並依條文整理審前說明事項(第3款所列各原則為本文例示),修正「罪疑唯輕」之錯字。)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