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系列二:適用範圍
一、實際上不可能適用於所有案件
因為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需要進行繁複的事前選任程序(後續會再以文章介紹),因為審判程序往往需要花費數天的時間,也要考量到個別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期間所需支出的成本,以及現行司法系統可以負荷的件數,實際上不可能所有案件都適用「國民法官法」,而有限制範圍的必要性。
二、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限縮適用範圍
- 1、限於重罪案件:
-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第5條第1項第2款):例如殺人案件。
- 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5條第1項第1款)[1]:例如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 2、特別排除:
- 少年案件:少年具特別保護必要性,予以排除。
- 毒品案件:多屬隱密性、組織性、牽涉特定社會群體,予以排除。
三、國民法官法第113條:分階段施行
- 1、分兩階段施行
- 112年1月1日起:僅適用於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案件(第5條第1項第2款)。
- 115年1月1日起:擴及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第5條第1項第1款)。此階段已於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上述兩類案件現均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但法院得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 2、分階段施行原因
國民法官法與一般刑事案件之訴訟程序有極大不同,為了能讓這個制度順利運行,而能夠達到該制度的立法目的,實際進行上法院、檢察官、律師都需要一定的時間預作準備,也需要向民眾推廣宣傳的時間,立法者因此訂定了分階段施行的相關規定。各法院、地檢署在正式施行前陸續進行模擬國民法官法庭活動,以利各方熟悉相關法律運作流程,並持續檢討及提出改進方法。
[1] 此類案件依據法律規定,只要法院認定被告成立這個犯罪,除非一些例外可以適用法律減刑的狀況,最少必須要判被告10年有期徒刑。
圖片來源: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2042-698200-aea18-1.html)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補充法院得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例外;同步修正摘要。)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