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系列六:國民法官的權利及保護
依國民法官法之規定,人民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必須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且有可能被選任為某案件的「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一旦成為國民法官,不論正選或備位,均必須全程參與後續的審判程序,直到案件宣判為止。勞工收到通知後,請公假期間,雇主如請勞工提出證明文件,勞工可持憑法院寄發或開立之相關通知、證明辦理相關請假事宜,法院會寄發「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給候選人,也會一併附上給雇主之文件,方便勞工提供雇主參閱,以證明確實具有請假之必要。
一、公假及避免遭受職務上不利處分(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期間,及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均應給予公假,且不得以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二、個人資料保護(國民法官法第 40 條、第 41 條)
- 原則上任何人均不得揭露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國民法官法第 40 條第 1 項)。
- 任何人不得意圖影響審判,而以任何方式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接觸、聯絡(國民法官法第 41 條第 1 項)。
- 任何人不得向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國民法官法第 41 條第 2 項)。
三、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國民法官法第 11 條)
應按到庭日數支給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費用支給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四、必要保護措施(國民法官法第 42 條)
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聲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
五、雇主義務:公假期間照給工資(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勞工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9 條)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雇主亦不得將公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1項第1款)。如雇主確實因為勞工於國民法官任職期間,拒絕給假、不當扣薪,甚至予以解僱等不利處分,勞工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勞工之權益。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公假期間工資照給與全勤獎金之依據,改引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第9條;同步修正第五節標題與摘要,摘要並刪除未於內文說明之日費金額。)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