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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不是只有「摸一下」:三個常見的法律誤解

民國115年07月14日 · 林郁倫律師

一句黃色笑話、一張不請自來的照片、一段「只是稱讚」的話,這些到底算不算性騷擾?

「他只是講了一句黃色笑話,這也算性騷擾嗎?」這是實務上相當常見的提問。許多人對性騷擾的想像,仍停留在「須有肢體接觸、須觸碰到身體」才成立。但在法律上,性騷擾的範圍比一般認知寬得多。以下藉由三個常見的誤解,說明界線所在。

誤解一:沒有碰到身體,就不算性騷擾

這是相當普遍的誤會。法律上的性騷擾,重點不在「有沒有碰到」,而在「有沒有違反你的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並讓你感到被冒犯」。一句黃色笑話、緊盯著看、對外貌或身材的評論、傳送露骨的訊息或圖片,都可能成立性騷擾。

真正涉及刑事處罰、需要「身體接觸」的,是另一個層次: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強制觸摸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利用權勢或機會下手,還會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請記住:沒有肢體接觸,不代表沒事。這類行為通常不構成強制觸摸罪,可循性平三法的申訴程序處理;若涉及偷拍或散布性影像,或反覆持續的跟蹤騷擾,仍可能另涉刑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刑責。

誤解二:對方沒有惡意,就不構成

「我只是開玩笑」「我是稱讚他」,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並非判斷的唯一標準。性騷擾的認定,以被害人的主觀感受為核心,再輔以「合理被害人」的客觀檢驗:將一般合理之人置於相同情境下,是否同樣會感到被冒犯。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並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言詞、行為、認知或其他具體事實為之。換言之,重點在於行為與其後果,而非行為人「原本是否有意」。自認「只是玩笑」,仍可能已逾越界線而成立性騷擾。

誤解三:性騷擾只會是男性對女性

性騷擾的成立,不受行為人或被害人性別、性傾向的限制,任何性別都可能是行為人或被害人:男對女、女對男、同性之間,都涵蓋在內。把性騷擾窄化成「男生對女生」,往往讓其他情境的被害人不敢、也不知道可以求助。法律保護的是每一個人的人格尊嚴與不受冒犯的權利。

界線的釐清,是自我保護的第一步

性騷擾的核心,並不在於「是否有身體接觸」,而在於「是否違反意願、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是否造成冒犯」。先將此一界線釐清,無論面對他人言行、或檢視自身言行,都能更有判斷的依據。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修正沒有肢體接觸之性騷擾的處理途徑,補充可能另涉之刑法及跟蹤騷擾防制法責任;補充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認定規定,並修正性別與性傾向之說明,以及內文與摘要中無依據之「最常見」「最普遍」「不少見」等用語;115年9月25日修正標題(原標題:「性騷擾不是只有「摸一下」:三個最常見的法律誤解」)。)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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