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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個狀況該走哪一部法?三個問題快速定位

民國115年07月14日 · 林郁倫律師

理論聽得懂,真的遇到事情卻還是卡住。用三個問題,多半能很快鎖定方向。

上一篇說明了性平三法各自規範的場域。但實際遇到事情時,往往一時難以理清頭緒。本篇提供一套簡明的判斷步驟:依序回答三個問題,即可定位應適用哪一部法、急迫程度為何。

問題一:事件發生在哪個『場域』?

職場(辦公室、開會、出差、尾牙、員工旅遊、加班、工作群組)→ 性別平等工作法;校園(校內、校外教學、學校活動、師生課外互動)→ 性別平等教育法;其他一般場合(捷運、公園、餐廳、網路、鄰里、親友)→ 性騷擾防治法。提醒:場域不限於實體地點,公司的 LINE、Teams、Slack 只要屬職務往來延伸,都算職場。不過場域只是初步線索,最終仍要回到問題二的雙方身分與關係。

一個例外要記住:在職場執行職務時,若加害人是公共場所的不特定人(例如店內顧客、車上乘客),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事件的調查、調解及處罰改依性騷擾防治法,但雇主仍須依同法第13條處理。

問題二:雙方是什麼『關係』?

當場域模糊時,用關係輔助定位。僱傭、實習、試用、求職關係 → 工作法;師生、教職員工生關係 → 教育法(注意補習班、才藝班不是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的學校;但性別平等教育法是依當事人身分認定校園性別事件: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即屬之,法條定義未限定發生地點。因此補習班講師若同時是學校教師或在學學生,而學員是在學學生,仍走性別平等教育法;不符合這個身分組合時(例如講師不具學校身分,或學員不是學生),原則上走性騷擾防治法。另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0項,短期補習班人員知悉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性騷擾等行為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陌生人、鄰居、朋友、網友 → 性騷擾防治法。同一個人也可能同時具有多重身分:大學同學若同時是同公司同事,雙方都是學生,仍須先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核對身分組合,不能只憑事件發生在校園走廊或辦公室決定;事件若發生在執行職務時,雇主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負的防治及糾正補救義務也可能同時發生,兩個問題要交叉驗證。

問題三:事件發生的『時間點』為何?

定位到法律後,立刻算距事件多久,因為時效決定急迫程度。職場(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原則上應先向雇主申訴,下列為依但書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的期限):一般情形,自知悉時起逾2年、或自行為終了時起逾5年,不予受理;權勢性騷擾,自知悉時起逾3年、或自行為終了時起逾7年,不予受理;性騷擾發生時申訴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之日起3年內申訴;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者,得於離職之日起1年內申訴,但自行為終了時起逾10年者不予受理。後兩種情形,依一般或權勢期限較長者,從其規定。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不適用第32條之1,依各該人事法令申訴。

一般場合(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一般性騷擾,知悉後2年、發生逾5年;權勢性騷擾,知悉後3年、發生逾7年;未成年被害人,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同樣,若一般或權勢期限較長,從其規定)。校園事件,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32條未就申請調查另設期限;另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至遲於24小時內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並依相關法律向社政主管機關通報)(第22條第1項)。另外,第25條強制觸摸罪為告訴乃論,刑事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起6個月。

三個問題怎麼組合用

前兩個問題(場域、關係)通常能定位適用的法律,第三個問題(時間點)決定行動的急迫度。遇到補教兼僱傭、教學醫院的主治與實習醫師、派遣人員在要派公司被騷擾這類複合情境,單憑自我判斷容易出錯。建議先記錄事件細節、保全證據,再向主管機關或律師確認程序後正式提出。

小結

場域、關係、時間點,這三個問題,是你定位程序的快速工具。有疑慮時,寧可多問一個窗口,也不要賭自己判斷正確而錯過時效。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補習班講師與學員之事件,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以當事人身分認定,並補充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0項之通報義務;職場申訴期限補正未成年被害人之規定、較長期限從其規定之但書,以及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例外;另修正校園通報之說明及無依據之「幾分鐘內」用語;問題一補充場域僅為初步線索,問題二同時具學生與同事身分之例子,改為依身分組合判斷,不以發生地點分流。)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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