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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動態與回顧

民國115年07月14日 · 林郁倫律師

就 112.8.16 修正公布、部分條文自 113.3.8 施行的性平三法,為全系列作總結(完結篇)

這個系列走到了最後一篇。回顧這25篇,從性騷擾的基本概念談起,一路走過被害人權益、行為樣態、機構責任、審議視角、救濟途徑,直到進階的法理討論。本篇把焦點放在已經完成、並且確定施行的112年修法,為整個系列作一次總結性的回顧。

一、112 年修正公布的性平三法:五個確定的重點

民國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的性平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是近年一次重要的制度更新。三法各有部分條文自公布日施行、部分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性騷擾防治法除第7條第2項與第3項、第14條至第24條、第27條、第28條第2項及第30條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性別平等工作法關於雇主防治義務(第13條、第13條之1)、外部申訴(第32條之1至第32條之3)及人才資料庫(第12條第5項)等條文,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其修法重點,可以歸納為五個確定的方向。

第一,權勢性騷擾類型獨立。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項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2項分別明定權勢性騷擾的定義,並就利用權勢所為的性騷擾課予較重的責任: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就利用第2條第2項之權勢或機會犯強制觸摸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同法第27條第1項就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非權勢者為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同法第12條第3項並許法院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權勢從一個模糊的背景因素,成為法條明文的加重事由。

第二,申訴期間放寬。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依是否屬權勢性騷擾,分別定為知悉後2年或3年內申訴、自事件發生之日起逾5年或7年不得提出;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3年內申訴,但依前述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就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之申訴,也設有類似架構的期限(非權勢為知悉後2年、權勢為3年;自行為終了時起逾5年或7年者不予受理);性騷擾發生時申訴人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之日起3年內申訴;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申訴人得於離職之日起1年內申訴(自行為終了時起逾10年者不予受理)。以上兩種情形,依一般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被害人因此有更充裕的時間決定是否進入程序。

第三,雇主與機構責任強化。分級的防治義務、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通報義務,乃至跨事業單位的責任,都被明文化,雇主不能再以「不知情」輕易卸責。

第四,外部申訴機制建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維持原則向雇主申訴,但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雇主未處理、當事人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避免被害人困在只能向加害方所屬單位申訴的窘境。

第五,調查專業化。性別平等工作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性別平等人才資料庫,性騷擾防治法將培訓調查處理專業人才列為中央主管機關的法定事項,性別平等教育法對調查小組亦定有具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的比例要求,從制度面提升調查的品質與一致性。

二、兩個延伸重點

除了上述五項主軸,這次修法另有兩處可一併留意。

其一,強制觸摸罪仍規定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2條第2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罪須告訴乃論。

其二,是數位性影像保護規範的同步到位。這部分規定在性平三法之外:同時期(112年2月)修正的刑法增訂了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配套建立限制瀏覽、移除下架等機制,與性平三法一起把保護的觸角從物理空間延伸到網路場域,呼應了實務上對「網路也是場所」的認定。

三、施行之後,實務累積了哪些見解

新法自113年3月8日全面施行以來,從審議實務可以觀察到幾個現象。調查報告的品質仍然參差不齊,認定理由不夠充分、程序上有瑕疵,依舊是案件被要求重行調查的常見原因。雇主防治義務的具體落實(例如教育訓練的留存、申訴管道的公開揭示)也還有努力的空間。在認定標準上,最高行政法院就合理被害人標準在少數派保護、場域調整、網路空間三個方向的判決(見本系列第23篇),給了實務一個更清楚的座標。

四、二十五篇,一次回顧

趁這個收尾,把整個系列的安排再走一遍:入門篇(01-03)談基本概念、性平三法的分工與適用法律的判斷;被害人篇(04-07)談第一時間的應對、申訴窗口、時效軸線與陳述的法律分量;行為樣態篇(08-12)談敵意式與交換式兩種樣態,以及權勢性騷擾、數位時代、第25條強制觸摸罪與行政、刑事責任的並行。

接著,機構責任篇(13-15)談雇主防治義務、調查委員會的組成與調查報告的撰寫;審議視角篇(16-19)談申訴案件的各道關卡、好的調查報告、重行調查的門檻與決定書的論理結構;救濟篇(20-21)談訴願程序與行政訴訟;最後的進階篇(22-25),則依序談被害人陳述可信度的判斷、合理被害人標準的演進、被告辯護的策略,以及本篇的修法回顧。

五、結語

性騷擾防治涉及預防、調查、認定、救濟與文化五個面向,是一項長期工程,單一法條無法涵蓋。這個系列力求以法律論述為主軸,輔以實務觀察,盡可能呈現現行制度的全貌。

無論是被害人、雇主、機構、調查單位、審議委員,還是法律工作者,都是這個防治體系裡的一環。完整的調查、合於程序的決定、論理清楚的書狀,都讓制度更可靠。

二十五篇至此告一段落。感謝讀者閱讀至此。把這些看似冷硬的條文與程序一篇篇讀完,本身就是對「制度為何而存在」的一份在意。願這個系列在你日後遇到相關問題時,能成為一份可資參考的依據。後續仍須持續觀察修法與實務發展。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修正性平三法各條文施行日、申訴期間與外部申訴要件之說明,補充未成年及離職後特別申訴期間「較長期限從其規定」之但書,並刪除第三節無出處之案件數量趨勢等描述;115年9月28日修正部分用語。)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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