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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行調查的啟動門檻

民國115年07月14日 · 林郁倫律師

哪些情況下,原本的調查結論會被推翻?

前一篇談的是「報告為什麼會被退回重查」。本篇再進一步,探討一個更為實際的問題:在何種具體門檻下,原本的調查結論將被推翻、被要求重來?

從機構內部的審議,至外部的行政救濟,能使原調查結論被推翻或重啟的途徑,計有四條。以下逐一說明各途徑的法律依據與啟動條件,以利判斷個案應循何種途徑。

四條重啟途徑,先看全貌

依現行法制,能推翻原調查結論的四條路是:

一、審議會主動重行調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6條第1項,由地方政府的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啟動。

二、申復程序重啟:校園案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第3項,由學校或主管機關在申復審議後啟動。

三、訴願決定撤銷重為:依訴願法第81條,由受理訴願的機關啟動。

四、行政訴訟判決撤銷重為:依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由行政法院啟動。

這四條由內而外排列:愈往前愈像「機構內部自我檢查」,愈往後愈像「外部司法把關」。

途徑一:審議會主動重行調查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6條第1項,地方政府收到調查報告與處理建議後提報審議會審議;審議會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依第15條第2項規定組成調查小組(由審議會召集人指派委員3人至5人,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重新調查後再審議。

這條屬於「裁量性」的審議,但「認有必要」有法定內涵:依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指下列情形之一: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其他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認有必要重行調查之原因。前兩款與校園申復重啟的事由相同,第三款則保留審議會的判斷空間。重行調查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同條第2項)。

途徑二:申復程序重啟(校園案件)

校園性別事件如果當事人對處理結果不服,可以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第1項,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復(同條第2項:以一次為限)。申復審議之後,依第37條第3項,只要發現下列任一情形,學校或主管機關就可以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重新調查時依第38條另組調查小組):

其一,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例如該迴避的沒迴避、調查小組性別比例不符、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比例不足等等。

其二,出現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的新事實、新證據。

這兩個條件具備其一,學校或主管機關即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途徑一的事由由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0條列舉,並多一款「其他審議會認有必要」的概括事由;途徑二則以法律明文限於這兩種情形,兩者的裁量寬窄仍有差異。

途徑三:訴願決定撤銷重為

依訴願法第81條,訴願有理由時,受理訴願的機關可以撤銷原處分的全部或一部,並且可以自己直接變更,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發回時還會指定一段合理期間,命機關在期限內處理完。

撤銷並發回之後,原機關重做處分時,依訴願法第96條必須照訴願決定的意旨來做,並把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的機關。至於「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能改得對他更不利」的不利益變更禁止(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拘束的是受理訴願機關所做的訴願決定;原機關重做處分時是否同樣受拘束,實務上有不同看法,不宜一概而論。

途徑四:行政訴訟判決撤銷重為

依行政訴訟法第216條,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或決定後,機關要重做處分時,必須依照判決的意旨來做。如果判決指出機關「適用法律的見解有錯」,那麼機關重做時,就要受判決所表示的法律見解拘束,不能再做出相反或不一致的決定。

此項規定的用意,在於要求原機關尊重判決內容,避免其以同一違法理由,對同一當事人再作成相同的處分。

判斷會不會被重啟,看這四個面向

把四條途徑歸納起來,可以從四個面向去看「什麼情況會被重啟」:

程序面(重大瑕疵):調查小組組成違反法定要件(性別比例、專家學者比例、迴避規定);程序權利漏告知(陳述意見與答辯機會、隱私保障)。至於超過法定調查期間,實務有認調查期限屬訓示規定,逾期本身未必使調查結果違法。

證據面(新事實、新證據):原調查時客觀上根本不存在、或當時無法調取的事證;對原認定結論有實質影響可能;在申復或審議階段才浮現的證據。

認定面(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證據引用和認定結論對不上;認定理由跳躍、缺少中間的論述;當事人前後矛盾的陳述沒釐清就逕自認定。

法律面(法律適用錯誤):條文項款援引錯誤;把事實套進構成要件時涵攝錯誤;誤用行政罰法或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四條路怎麼選、怎麼銜接

當事人對原調查結論不服時,各類案件的檢視與救濟層次如下:

第一道是「機關或學校內部的再檢視」: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在審議會審議階段,由審議會認有必要時重行調查(性騷擾防治法第16條第1項),當事人對審議後的調查結果之決定不服,即依同條第4項提起訴願;校園案件由當事人提出申復;職場案件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第二道是「行政救濟」:對主管機關的處分不服,可以提起訴願。

第三道是「司法救濟」:對訴願決定還是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須注意,上述途徑並非同一案件依序走完:審議會重行調查屬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申復屬校園案件;後續能否提起訴願、行政訴訟,須依處分性質與當事人身分判斷。

給大家的提醒

重行調查不是什麼罕見的例外。當原調查確實有程序瑕疵、出現新事證、認定錯誤或法律適用違誤時,現行制度就準備了這四條路,讓原本的結論可以被重新檢視、被修正。

對當事人來說,選對救濟途徑、抓準各程序的啟動要件,是維護自己權利的關鍵;對調查單位來說,先搞懂「哪種瑕疵會觸發重行調查」,也能在最初的調查階段就把問題避開。

(本文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更正:審議會重行調查之事由依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0條補正,並修正申復重新調查之主體、調查期限之效力及各途徑之說明,明示上述途徑並非同一案件依序走完。)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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